有行賄“前科”卻在工程招標中“過關斬將” 不良企業招標中奪“狀元”
浙江海寧“行賄黑名單”制度引質疑
核心提示
浙江海寧一家有行賄記錄的企業依然在工程招標中拔得頭籌,雖被查實,
卻未被立即取消資格。這使人們對該地意在遏制建筑行業腐敗的“行賄黑名單”制度的效用提出了疑問。 奪標“狀元”
5年間7次行賄官員
今年4月1日,海寧市建設局下屬海寧市城市建設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發布公告,決定對該市城南大道工程建設施工分兩個標段實行公開招標。4月15日,項目在海寧市招標采購服務中心開標。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打分,綜合得分第一的浙江中威交通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中威公司”)列為第一中標候選單位。
隨后有人向海寧有關部門舉報:浙江中威公司有行賄的不良行為記錄。舉報內容在嘉興中院的刑事判決書中被確認。據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嘉中刑初字第3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1999年8月至2004年春節期間,被告人馬繼國利用擔任海寧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浙江中威交通建設有限公司在海寧市承建項目、施工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7次收受該公司總經理趙某送的美元7000元、人民幣3萬元、代金券5000元。
按照浙江省建設廳、監察廳和浙江省人民檢察院2003年11月聯合制定的《浙江省建設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在預審投標單位資格時,如發現有不良行為正在受公示的,可取消其投標資格。
無效中標
卻未被及時取消
由于舉報被查屬實,事情似乎也就很簡單,因為按招標文件:“新的中標候選單位按評標分值依次遞補”,第二中標候選單位無疑將成為該工程建設施工的中標單位。
但實際上工程的招標結果卻因此被擱置了下來。
由于遲遲沒有結論,當地業內眾說紛紜。“建設招標單位在資格審查時沒有對投標單位嚴格審查;有人舉報后,又不及時取消中標資格,做法令人生疑。”
業內人士反映,“行賄黑名單”制度是為遏制建筑工程領域里愈演愈烈的賄賂行為而設立的,但此次招標卻讓人對黑名單的作用提出疑問。據反映,在此項目的招投標過程中,浙江中威公司還隱瞞了自己的行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