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杜絕虛假新聞,批評稿件未經被批評對象看過,不得見報
□本報記者 戴敦峰
“我們豈不是就不能發稿了?”
翻看7月27日出版的《南京日報》時,一條新聞引起了記者張榮(化名)的注意:《輿論監督稿件要與當事人見面我市試行稿件審核》。
張榮是南京市一家市屬報社的記者。因為平常工作也會涉及到輿論監督報道,所以他對這條新聞格外關心。
報道說,南京市委宣傳部近日下發《新聞單位輿論監督稿件審核辦法(試行)》(下稱《審核辦法》)的通知,對輿論監督稿件的審核原則、審核的主要內容、審核的程序和懲罰措施作了相應規定。
《審核辦法》規定,對沒有請被輿論監督方閱看的稿件,值班主任和編輯擅自簽發,一律作為社臺內部重大差錯處理,扣罰當事記者、編輯、主任的當月獎金;對審核不嚴,造成虛假不實報道稿件播發的記者、編輯等相關責任人,給予調離崗位直至開除公職處分。
最吸引眼球的是報道中的一個小標題——“沒有被監督方簽字的閱稿單,稿件不能見報”。
“輿論監督報道多半是批評報道,如果被監督方死活不肯在閱稿單上簽字,我們豈不是就不能發稿了?”張榮喃喃自問。
“閱稿單”制度來自經驗總結
南京市委宣傳部這份《審核辦法》來自于《金陵晚報》的經驗總結。
《金陵晚報》隸屬于南京日報報業集團,而《南京日報》則是南京市委機關報。從2001年起《金陵晚報》就開始實行“閱稿單”制度,至今已有5個年頭了。
《金陵晚報》副主編江飛回憶說,當時報社正處在大發展時期,很多年輕記者還是剛剛從事新聞工作,缺乏足夠的工作經驗。報社為此特意制作了一張“閱稿單”,所有輿論監督報道在發稿前都必須先交給被報道對象看,對方看了之后,有什么意見都可以在閱稿單上寫出來。閱稿單必須和稿件一起交給編輯,編輯和值班主任根據閱稿單上的反饋意見,決定讓記者去補充采訪或是發稿。由于記者二次采訪增加了工作量,報社對于有閱稿單反饋的稿件在考評時一般會多算50%的工作量。“
但如果記者、編輯未經被監督對象閱稿就把輿論監督報道發上報紙,要按照內部差錯處理。”
“輿論監督報道不能聽信一面之詞。”江飛說,輿論監督報道要指出被監督對象的不足來,也要給被監督對象充分的話語權,讓他們能夠有機會發表自己的看法,“被監督對象提出的不同意見,往往能夠幫助記者更加深入地了解新聞事實的真相,避免報道失實和虛假新聞。”
在江飛看來,輿論監督報道的最終目的還是解決問題,讓被監督對象更早看到報道,也可以促使他們更早地介入問題的解決。
江飛認為,“閱稿單”的出現不僅沒有使輿論監督報道數量減少,反而提高了報道質量。“大部分單位還是理解我們這種做法的。”江飛笑著說,“由于事先溝通好了,也很少再出現有被報道對象上門來吵架的事。”
“當然也有少數單位不能夠理解和配合我們的做法,拒不在閱稿單上簽字。遇到這種情況,記者和編輯會把情況向值班主任說清楚,值班主任根據記者調查取證的證據判斷是否發稿,要是主任做不了主,就上報給報社領導,由社領導最后決定。”江飛強調:發稿權最終還是在我們手里的。
宣傳部:試行有不足還會再改
“南京的媒體非常多,競爭又很激烈,”南京市委宣傳部副部長曹勁松扳扳手指頭,數出不下20家媒體,“之前媒體里存在很多問題:稿件不能客觀地反映事實,片面或是夸大新聞事實,稿件里沒有被批評和被監督對象的聲音等。”
6月上旬全國召開了堅決制止虛假新聞報道的座談會,要求各地拿出行之有效的措施,杜絕虛假新聞。“我們貫徹會議精神,落實到具體措施,市委宣傳部決定在南京市屬媒體中推廣《金陵晚報》的經驗。”市委宣傳部副部長曹勁松說。
《金陵晚報》的“閱稿單”制度運行幾年來效果不錯,市委宣傳部便決定將這一經驗在市屬媒體里推廣,以“減少和杜絕失實報道的出現,最終實現媒體自律”。曹勁松副部長反復強調,這還只是一個試行辦法,如果有不足之處會再根據實際情況作出修改。
《審核辦法》針對的對象是南京市所有市屬媒體,包括平面媒體的11份報刊和廣電系統的8個電視頻道、5個廣播頻率以及一份《廣播電視報》。
“現在有了這樣的規定,促使記者去跟被批評和輿論監督對象見面,就是要給對方話語權。人家可以不同意記者的報道,但必須要給對方說話的機會。”
《審核辦法》里明確規定:對沒有請被輿論監督方閱看的稿件,值班主任和編輯擅自簽發,一律作為社臺內部重大差錯處理,扣罰當事記者、編輯、主任的當月獎金。
這樣會不會影響記者正常的輿論監督?曹勁松認為不會:“發稿權掌握在報社手里,而不是在被批評對象和被輿論監督對象手里。”
《審核辦法》里規定,如果確因客觀原因沒法找到相關單位或部門審稿,記者須向分管主任說明詳細原因,由值班總編決定稿件處理的方式。曹勁松解釋說,這一條也是參照《金陵晚報》的經驗而定的。
輿論監督稿件要與當事人見面南京試行稿件審核
(通訊員施萱)記者采寫的輿論監督稿件必須與當事人見面、轉載稿件必須向首發媒體核實、記者撰寫不實報道將面臨被開除的危險……為進一步加強對市屬媒體新聞輿論監督的管理,確保輿論監督報道客觀公正、導向正確、依法依紀、有序有度,更好地服務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維護社會安定團結,促進全市三個文明協調發展,加快實現“兩個率先”目標與構建和諧南京進程,近日,市委宣傳部下發《新聞單位輿論監督稿件審核辦法試行》的通知,對輿論監督稿件的審核原則、審核的主要內容、審核的程序和懲罰措施作了相應規定。
沒有被監督方簽字的閱稿單,稿件不能見報
《辦法》規定,記者采寫的輿論監督稿件須與當事人見面,并經編輯、部主任、分管總編輯三級審閱審定方可見報。記者可用傳真的方式將稿件發給對方,也可以請對方到社臺看稿,還可以直接送稿上門請對方審看,讓當事人對報道所涉及的新聞事實進行核對,并簽署閱稿意見。
記者向編輯和值班主任提交輿論監督稿件時,必須同時提交被監督方簽字的閱稿單。如果沒有閱稿單,值班編輯和值班主任應將稿件退回記者。如果確因客觀原因沒法找到相關單位或部門審稿,記者須向分管主任說明詳細原因,由值班總編決定稿件處理的方式。
晚上審稿時,值班編輯和值班主任必須根據閱稿單上的意見,對稿件內容認真審查,判斷稿件的事實性,并對稿件的表述進行把關,對播發后負面影響較大的輿論監督稿,須請示值班總編,確定處理方式。涉及全局性工作或重大題材的輿論監督報道,需報上級新聞宣傳主管部門審定。
另外,除人民日報和新華社等重要媒體的稿件外,轉載稿件必須向首發媒體核實,必要時向當事方核實;建立對外部稿件的審核制度,對通訊員、特約記者的稿件必須指派編輯或記者進行核實。
有關責任人必須對經手的輿論監督稿件“負責”
《辦法》規定,有關責任人必須對輿論監督稿件出現的差錯負責,記者、編輯、主任沒有認真重視相關單位和部門在閱稿單上的意見,導致稿件內容部分失實或表述不當,按內部差錯處理;對沒有請被輿論監督方閱看的稿件,值班主任和編輯擅自簽發,一律作為社臺內部重大差錯處理,扣罰當事記者、編輯、主任的當月獎金;對審核不嚴,造成虛假不實報道稿件播發的記者、編輯等相關責任人,給予調離崗位直至開除公職處分;對造成虛假新聞得以發表的連帶責任者也要視情況給予處分。
同時,《辦法》要求新聞單位建立輿論監督稿件存檔制,凡經審核擬刊播或發布的所有輿論監督報道稿件及相關材料,要按先后順序在送審單上進行編號,所有播發的輿論監督稿件要按來源或刊用情況分別建立檔案,以備核查。
《辦法》要求,要經常總結輿論監督稿件的采編經驗,把握規律,不斷提高輿論監督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