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院就“貸款人提前還款算不算違約”首次表態銀行應準許提前還款同時借款人應當對金融機構增加的成本適當“補償” 晚報訊 據南方日報報道,中國銀行四川分行自今年本月1日起,開始對住房類貸款提前還款的個人收取“違約金”。目前廣東地區的中國銀
行也推出了類似的制度。這種做法引起了按揭買房族的疑問:住房類貸款的個人是否有權提前還款,銀行是否有權就提前還款的行為收取違約金?8月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機關的身份表達了意見。提前還貸應適當“補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金融機構借貸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起草小組認為,合同中規定不得提前還款的條款應當被認定無效,應準許借款人提前還款,但同時應當注意對金融機構適當“補償”。《指導意見》具體表述為:“借款人提前還款,金融機構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合同期內利息的,借款人向金融機構支付的利息以1個月為限;借款合同沒有約定提前還款需支付合同期內利息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時間計算利息。” 按照法官的觀點,《指導意見》之所以這樣表述,一方面是保障貸款買房人提前解除合約的權利,另一方面也保護了銀行放貸人因合同提前終止取得合理補償的權利。提前還款不同于賴賬不還 廣東省高院民二庭副庭長王建平特別強調,合同中對于提前還款禁止性的約定有悖于“市場誠信”的原則。“借款人賴賬不還是不講誠信的違約行為,但是借款人提前還款畢竟不同于賴賬不還。” 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的張鐵強認為,借款人提前還貸,一方面打亂了銀行的貸款使用計劃,另一方面也確實影響了銀行貸款方的既定收益。事實上,在借款人還貸到銀行再放貸這段時間中,銀行還要付出調查、分析和評估等無法避免的成本。因此銀行有理由獲得一定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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