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七位購房者在山大路一處樓盤購買了閣樓,在新房即將交付之際,開發商8月1日突然改變可以辦理按揭貸款的承諾,要求購房者須一次性交清房款,而且房產證辦理時間需要拖后。2日,這七戶購房者向開發商提交了一份聯名請求,要求開發商能夠如約交房,并辦理銀行按揭。
據購房者劉小姐等人介紹,他們是去
年在這個位于山大路北段的樓盤購買的商品房,因為他們大都是剛工作不久,家中也沒有太多的錢,所以選擇了購買價格相對便宜的閣樓,他們簽了認購協議后,約定按揭購房,先付20%的首付。
后來,其他樓層的購房者都陸續和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但因他們購買閣樓的相關手續存在問題,開發商一直沒有與他們簽購房合同。開發商解釋說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建議等手續問題解決之后再簽。8月1日,他們終于得到了盼望了十多個月的答復。沒想到,開發商卻向他們表示,他們找了很多家銀行,但按揭貸款暫時無法辦理,要買房則房款一次性付清,而且,他們的閣樓三年后方能辦理房產證。
“我們都是剛剛參加工作的年輕人,如果有一次性支付二三十萬元的能力,我們當初能選擇一個沒有電梯的七層閣樓嗎?”劉小姐說,“一年多來,省城各處樓盤的房價都有大幅上升,現在退房對我們來說損失太大了,因此我們堅決不會同意退房。”
2日,經過協商,這七戶閣樓準業主向開發商遞交了一份聯名請求。他們認為,按揭貸款無法辦理,是因為開發商的原因造成的,因此開發商提出的一次性付款他們無法接受。他們表示,既然開發商承諾三年內可辦理房產證,那么他們可以先支付20%的首付款,待房產證辦理完畢后,再以房產證為抵押辦理按揭貸款。
對此爭議,齊魯晚報律師團律師、山東信義律師事務所陳旭峰認為,按揭是購買商品房的一種付款方式,對于開發商來講,雖然未必有為購房者辦理按揭貸款的義務,但如果曾經對辦理購房按揭作出承諾,或者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按揭不能辦理,則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記者
董震 實習生 劉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