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下月起實施,規定司機不得連續駕駛4小時以上
早報訊
記者昨日獲悉,8月1日起實施的《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中明確規定,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
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司機不得連續駕駛4個小時以上。
《規定》明確要求,從事營運車輛的駕駛員除必須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外,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
據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貨運站須將超限、超載車堵截在站內,一旦貨運站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將處最高3萬元罰款。對于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強行招攬貨物的;運輸過程中貨物脫落、揚撒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將處最高3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記者王磊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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