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于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專項用于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
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 基本養老金是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錢”,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系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同時,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于養老保險基金,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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