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2004年5月,于某購買了一輛家庭轎車,后在朋友李某供職的一家保險公司為車輛購買了機動車輛保險,并附加了全車盜搶險和玻璃單獨破碎險。2004年11月,外出辦事的于某,發現停靠在路邊車輛的天窗被磚頭砸碎了。在修復玻璃后,于某第二天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要求
。 保險公司在調查過程中,發現于某的車是灰綠色的,而保險單上填的灰藍。遂以于某違反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合同,不予賠償。于某認為當是自己的筆誤,是過失造成的,保險公司不應該據此解除合同。律師點評:
我國《保險法》對告知義務及違反告知義務的后果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故意違反告知義務與因過失而違反告知義務的后果并不相同。《保險法》相關條款規定,如果投保人因過失違反告知義務,只要不損害保險人的利益,不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保險人不能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十條規定:(未告知對保險事故發生的影響)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嚴重影響”,是指未告知的事項為發生保險事故主要的、決定性的原因。如果保險事故的發生并非投保人未告知的重大事項引起,可以認定該未告知的事項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沒有“嚴重影響”,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為由解除保險合同或者不承擔保險責任。
本案中,投保人于某因過失將灰綠色的汽車填報為灰藍色,并不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成保及采用何種保險費率,故保險人據此解除合同是不合理的。
律師簡介
張遠功
山東柏瑞律師事務所律師、房地產部主任執業證號碼:150298110863教育背景:
青島建筑工程學院工業與民用建筑專業
山東大學經濟法研究生專業業務領域:
主要從事建筑工程、房地產和公司法律事務,在建設工程招投標、承發包、工程造價、質量驗收和房地產開發中的開發用地、合作開發、項目轉讓、商品房預售銷售等業務領域的法律服務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對公司改制、金融、擔保、公司顧問、執行案件的風險代理等領域亦多有涉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