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深圳市南山區法院近日根據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審理了一起機動車司機撞死行人案,根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的規定,肇事車輛登記車主被判賠81萬余元。 去年8月7日晚,易某駕駛牽引車與在人行橫道上橫
穿馬路的行人蔣某發生碰撞,造成蔣某當場死亡。深圳市交警局南山大隊認定:易某駕駛的牽引車制動器不符合技術標準,在經過人行橫道遇蔣某時未讓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故易某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南山區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易某是被告李某雇傭的司機系職務行為,李某作為肇事車輛的登記車主,應對死者的家屬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償金、死者的兩個兒子及其母親等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共計人民幣81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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