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有關人士透露該法修改稿有望明年上會,律師在場權等改革措施仍存爭議
本報記者 廖衛華 北京報道
刑訊逼供已經被看做是現行中國刑事訴訟程序中的
最大不公。在制度上防止刑訊逼供是此次刑訴法修改的重點。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保持沉默的權利,一些冤假錯案可能也不會發生。”
“盡管律師在場權寫入刑訴法的呼聲很高,但律師的素質、律師在場的人數、律師的權利和義務都是非常復雜和受爭議的事情。”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中心教授顧永忠
6月25日,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和他的博士生來到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8次審閱《刑事訴訟模范法典》。歷時4個月,這部“近700條、民間的、理想化的訴訟法典”基本形成,即將出版。
這部法典在起草過程中征求并吸納了北京、上海、重慶等地高校和實務部門的研究成果。按照陳衛東的說法,它的出版“希望能為立法機關在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提供參考。”6月12日,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徐靜村在重慶的一個研討會上,將《刑事訴訟法再修改擬制稿》(第9稿)交給了與會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勝。據重慶當地媒體報道,“該擬制稿將作為全國人大立法的藍本,實施后更有利于保護當事人權利。”陳衛東、徐靜村均為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會副會長。作為刑事訴訟法學界的領頭人物,他們的積極姿態代表了學界對推動刑訴法修改的普遍態度。不僅如此,今年以來隨著一些冤案、錯案的曝光,實務界、立法機關和社會各界對修改刑訴法的呼聲也日益高漲。
人大執法檢查發現刑訊逼供嚴重
“這次修改,至少要增加200個條文。”陳衛東認為,現行的刑訴法原則性太強,不利于操作,程序設計仍有許多疏漏之處,迫切需要修改。
1979年7月1日,全國人大通過了我國第一部刑事訴訟法。1996年完成了第一次修改。陳衛東和徐靜村都是那次修改的專家組核心成員。
“我國現行刑訴法只有225條,但是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等部門隨后出臺的司法解釋和相關規定加起來就有1400多條。這些規定、解釋相互制約,使得刑事訴訟法的權威大打折扣。”陳衛東說。
全國人大法工委一名不愿具名的人士表示,現行刑訴法確實已難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十屆全國人大已將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列入本屆人大立法規劃。他透露,目前刑訴法修改還在立法調研階段,并沒有進入實質起草層面。
不過,人大法工委有關人士正在積極推動刑訴法修改進程,力爭在2006年上會,2007年通過。學界認為,此次修改最初的起因來自于2000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全國6個省、市、區的刑訴法執法大檢查。
時任全國人大內司委主任委員侯宗賓在報告此次檢查的情況時指出,在最嚴重的三大問題中,首要的問題就是刑訊逼供現象沒有得到遏制。他表示,由于我國長期奉行以偵查為中心的模式,以被告人口供為定案依據,導致司法實踐中,為獲取被告人口供而進行刑訊逼供的情況時有發生。
針對刑訴法執行中的這些問題,2003年10月15日和16日,全國人大法工委在北京召開了第一次大型刑訴法修改座談會。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等實務部門的負責人,陳光中、陳衛東、陳瑞華等專家學者,田文昌、顧永忠、李貴方等律師界專家共30余人到會討論。該次會議就刑訴法修改的基本原則、強制措施、辯護與代理權等專題進行了研究。時任最高法刑一庭庭長南英、最高檢公訴廳廳長姜偉等相關部門負責人一致認為,無罪推定原則,保障律師辯護權原則應當列入刑訴法。此次研討會被視為刑訴法修改加快步伐的標志。
防范刑訊逼供成為共識
與此相應,在制度設計上對刑訊逼供進行防范,也成為此次刑訴法修改的重點。“佘祥林等冤案的發生,都會讓人想到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的問題。”中國法學會訴訟法研究會會長、原中國政法大學校長陳光中教授認為,近年來,隨著一些冤案、錯案的頻頻曝光,刑訊逼供已經被看作是現行中國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最大不公。
他說,長期以來,我國偵查機關重口供的辦案思想根深蒂固。基層公安機關特別是有關負責人單純追求破案立功,片面強調訴訟效率,導致刑訊逼供難以避免。現行刑事訴訟法盡管明確提出嚴禁刑訊逼供,但相關的具體制度跟不上,尚不足以遏制刑訊逼供。“包括我在內的許多學者,都認為如何從法律上遏制刑訊逼供,是修改刑事訴訟法的重點問題之一。”4月28日,《中國律師》雜志社、青島市律師協會在青島聯合舉辦了“法治與法學巡回講壇”。陳衛東在一場刑訴法修改前瞻的報告中透露,在刑訴法修改中確立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等原則,通過律師在場權、非法證據排除等制度設計來解決刑訊逼供問題已成為學界、立法界、實務界的共識。
這一觀點也在今年以來實務部門對防范刑訊逼供的重視中得到印證。最高檢檢察長賈春旺在今年“兩會”報告工作中明確表示,將把對刑訊逼供的監督作為今年偵查監督工作的重中之重。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近日也表態,將監督糾正或查處一批刑訊逼供違法犯罪案件,并將建立健全發現、糾正和查辦刑訊逼供等違法偵查行為的長效機制。
三個偵查訊問改革試點
今年5月19日下午3時,一起故意傷害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看守所第一次接受審訊。當天,警察詢問王某,讓其選擇接受訊問時的三種方式:律師在場、審訊過程全程錄音、全程錄像等。王某最終選擇了律師在場。
根據媒體的報道,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的年輕律師陳蕊隨后參與了對王某的訊問過程,盡管她除了做簡單記錄,不能有其他任何動作,但她的在場還是給了王某很大信心。“這樣我可以坦然面對問話,相信法律最終能還我清白。”王某說。
海淀分局是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中心“三項偵查訊問試驗項目”的試點之一。今年5月,這一項目同時在甘肅省白銀市公安局白銀分局及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展開,被外界認為是“中國訊問制度改革”的實驗。
“律師在警察訊問時在場監督,能夠確保警察不超越權限,任何一個警察都不會當著律師的面刑訊逼供。”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謝佑平認為,如果有嚴格的偵查控制程序,佘祥林案不會走到這一步。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中心教授顧永忠否認了該項目由全國人大法工委委托的說法,稱是學術機構和實務部門在刑事訴訟制度上的探索。但該中心主任陳光中表示,在公安機關推進的這三項改革將會對立法者在修改刑訴法時產生影響。
事實上,在兩年前,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中心就已承接了一項聯合國資助的項目,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進行偵查人員訊問時律師在場監督的試點,要求一部分案件警察在第一次提審犯罪嫌疑人時必須通知律師到場。
來自偵查機關的阻力
“辦案人員在重重監督之下是有壓力的”,5月31日上午,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鄧姓局長說。他坦言,“三項偵查訊問試驗項目”試點項目實施的最終效果如何,目前還不好斷言。
河南、北京、甘肅三個試點的負責人均不愿透露試驗的進一步情況。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中心教授顧永忠解釋,三個試點所進行的試驗目前在實務界的爭議很大,在最終結果出來之前,不便對外公布試驗情況。在“三項偵查訊問試驗項目”中,訊問時律師在場面臨的爭議比錄音、錄像更大。陳光中認為,“律師在場權”目前最大的阻力來自偵查部門,偵查部門擔心律師在場容易造成嫌疑人的頑抗,不交代問題。
“在法律中明確律師在場權,公安機關確實不太同意。”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徐靜村說,今年4月,他到廣東調研《刑事訴訟法再修改擬制稿》時,檢察院法院的人員對律師在場較為認可,但很多公安部門的人員表示反對。
公安人員的這一態度在三個試點中已有所反映。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一名參與試驗的民警曾向媒體透露:“以前訊問犯罪嫌疑人想咋問咋問,想咋說咋說。現在身邊冷不丁多了個人,感覺到很別扭,還真有點不太適應。總覺得律師是為犯罪嫌疑人服務的,與公安機關的訊問工作是對立的,心理上多少對律師存有抵觸情緒。”公安部有關部門的一位人士認為,公安機關對律師在場的顧慮,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擔心律師會泄露案情。“現在的律師素質良莠不齊,很多律師更多考慮的是怎么幫當事人減輕處罰。”而北京市檢察院的一名中層干部也認為,律師在場雖能防范刑訊逼供,但同時也有一些律師會利用在場權,幫助當事人和偵查機關周旋,不利于案件的審查。
對律師在場權,律師界表現出了積極的態度。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主任、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田文昌律師介紹,從去年開始,全國律協刑事委員會開展一項《司法改革與律師辯護權項目》的研究課題。“律師在場權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子項目。預計今年年底或者明年年初能完成。”
“律師在場不僅能監督民警,保障疑犯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有些嫌疑人以‘刑訊逼供’為借口惡意翻供。這對于偵查機關來說,也將起到固定證據的作用。”田文昌樂觀地認為,律師在場權寫入刑訴法可能性相當大。
顧永忠則表示,盡管律師在場權寫入刑訴法的呼聲很高,三個訊問制度的試點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和好評,但他依然對此不抱樂觀態度。
“律師的素質、律師在場的人數、律師的權利和義務都是非常復雜和受爭議的事情。”“通過公安機關的試點改革,一些成熟的東西將來會在立法中予以考慮。”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有關人士則對此謹慎地表示。
非法證據排除與沉默權
“過去的辦案人員,總是迷信口供是‘證據之王’”,北大刑訴法教授陳瑞華說,包括佘祥林案在內的一些冤案都存在為獲得口供而非法取證的情況。他認為,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是,法律上一方面規定禁止刑訊逼供,但另一方面又沒有確認刑訊逼供取得的證據應當排除。由此導致的結果是,司法實踐中對因刑訊逼供取得的口供等證據材料一般都會采納。由此助長了刑訊逼供非法取證之風。
陳光中、樊崇義、陳衛東等專家均提出,應在刑訴法的證據制度中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口供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事實上,隨著一些冤案的曝光,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的高層也越來越重視證據的取得方式。公安部一位人士告訴記者,近年來全國各地公安機關普遍開展的執法檢查中,已把“刑訊逼供”問題作為重要的檢查項目。“但現實情況是,只要案件沒有搞錯,取證方式是否合法對于最終結果沒有任何影響;只要嫌疑人受傷程度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刑訊逼供者也很難受到處罰。”最高檢在近日的會議上強調,在對證據的審查判斷上,應貫徹“疑罪從無”的原則。凡是以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當作為非法證據依法堅決予以排除。和非法證據排除相對應的是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權。
沉默權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接受偵查、檢察人員訊問時有權保持沉默。也就是說,只有自愿做出的供訴才能作為證據采納,凡是以暴力、威脅、利誘、欺騙和違法羈押等手段獲取的供訴不能作為證據。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保持沉默的權利,一些冤錯案可能也不會發生。”陳衛東說。他和徐靜村在各自的模本中均設立了沉默權制度。
圍繞沉默權,同樣存在爭議。反對設立沉默權的學者認為,在偵查階段、審查階段,還是在查明案件事實階段,犯罪嫌疑人的配合還是有必要的。審訊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心理的對抗,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線往往是在最開始接觸公安檢察人員時最容易被突破。
考慮到我國的司法現狀和國情,徐靜村的模本中提出,以確立“默示的沉默權”為宜。即在立法技術上不明確提出“沉默權”,而是規定犯罪嫌疑人有“陳述的自由”:“對于偵查人員的訊問,犯罪嫌疑人可以回答,也可以拒絕回答。
不得因為犯罪嫌疑人拒絕回答偵查人員的訊問而做出對其不利的推斷或者認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樣,形式上沒有規定沉默權,實質上規定了沉默權,同時也對我國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權進行了必要的限制,這是在中國司法環境下較為穩妥的立法選擇。“徐靜村說。
全國人大法工委有關人士也表示,沉默權目前在中國高發犯罪態勢下、國家要求維護社會穩定的國情下確實很難。這也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目前極力反對的原因。
修法模式的改變
其實,學界除了陳衛東和徐靜村的刑訴法修改模本外,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中心主任樊崇義教授2003年也曾形成過一個刑訴法修改的建議稿。而中國法學會訴訟法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陳光中教授去年也形成了《刑事證據法》的建議稿。陳光中告訴記者,最近他正在寫刑訴法修改的幾個焦點問題,準備提交給全國人大法工委參考。
“法學專家們為刑訴法修改獻計獻策,他們的專業知識和全球視野,將對刑訴法修改起到積極推動作用。但是專家們的觀點很多比較理想化,和我們實際部門的情況、和我國的國情有一定距離,因此我們在立法時會參考專家意見,但最終修改草案是什么樣子,現在誰也說不清楚。”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一人士在電話里向記者表示。
全國人大法工委一部門負責人表示,從2000年全國人大開展刑訴法執法檢查開始,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開始著手調研刑訴法修改。不過,何時能形成修改草案尚難預期,“何時成熟了,我們何時就會形成草案,目前還在進一步研究探討中。”樊崇義說,刑訴法改革涉及到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力再分配等問題,其難度并不亞于民法的法典化。因此,修改刑訴法將會是一個相當漫長的過程。
據參與刑訴法修改的相關人士透露,在此次刑訴法修改的具體操作模式上,全國人大法工委將會和1996年修改刑訴法時有大變化。
1996年那次,法工委事先征求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等實務部門意見后,經過多次論證、研討形成了修改草案,然后提交常委會審議。
“上次的修改就是一次各部門利益的博弈,各部門經常為一個小條款的修改意見不統一,而耽誤了不少時間,而且一些像無罪推定等很好的理念也沒有得到貫徹。”而本次的刑訴法修改,全國人大法工委吸取了上次的教訓,打算先制定好修改草案后再征求高法、高檢等實務部門的意見。
(本報記者/張劍鋒錢昊平對此文亦有貢獻)
編輯:林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