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中辦發[2004]2號文件中對軍隊離退休干部醫療待遇是如何規定的? 答: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中辦發[2004]2號文件作了如下規定: 軍隊離休干部享受安置地機關離休干部同等醫療待遇,醫療費按照規定實報實銷。實
行離休干部醫療費單獨統籌的地區,醫療費按照當地標準統一籌集、統一管理;未實行統籌的地區,按照當地國家機關離休干部保障辦法由安置管理單位管理。軍隊離休干部無經濟收入的家屬、遺屬納入軍隊離休干部醫療管理體系統一管理,醫療費按照有關規定報銷。 二等乙級以上傷殘的軍隊退休干部醫療待遇不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軍隊退休干部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的醫療待遇。所需醫療費用由醫保經辦機構參照安置地公務員平均醫療費開支水平。軍隊退休干部在部隊參加退役醫療保險的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本人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軍隊退休干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及離休干部的無經濟收入的家屬、遺屬的醫療經費,由中央財政按定額撥付,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對接收安置任務重、財政困難的市(地)、縣(市),由省級財政適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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