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7日公布、將于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的錄用、職務任免升降、考核與獎懲以及公務員的權利義務、公務員的管理機構和公務員法適用范圍等一系列內容,從法律上作了規定。這是我國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
治國先治吏”。我國有近500萬公務員,在各級各部門履行各種規定職能,只有健全公務員管理法規,才會利于實現依法治國。長期以來,我國對黨政機關和干部人事管理主要是依據一系列的政策文件,直至1993年起實行公務員制度后,我國公布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這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律。《公務員法》的出臺,無疑會在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增強公務員的法律意識,促進依法行政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這部法律的出臺,有利于進一步推動公務員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我國在國家行政機關建立和推行公務員制度以來,在改善和加強公務員隊伍管理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在某些方面還存在一些疏漏。這部法律便有針對性地作出了一些細致規定。如,公務員可以對上級錯誤的決定命令提出改正或撤銷的意見,這對保證公務員依法履行職權、保障公民權益有著積極意義;再如,使重大責任事故的引咎辭職具有了強制性,使責任追究更落到實處;另外,對公務員辭職或退休后不得從事的經營活動作了明確規定,為去職官員設定了一些行為“禁區”,對官員行使權力過程進行了必要的“后續監督”,這必將加大防止腐敗的力度。 這部法律有利于提高公務員的整體素質。該法對公務員的培訓、考核和晉升等作了明確規定,強調要重點考核工作實績,由此將使公務員增強學習政治和業務理論的積極性,不斷提高履行工作職責的水平能力,激發開拓進取、爭創佳績的熱情。這對于加強黨政機關建設、提高機關的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義。李春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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