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期,根據省、市有關規定,我市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權限作出重大調整。原由公用、市政、規劃、綠化、環保、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門行使的有關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于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一身。 調整后,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將行使七個方面的
行政處罰權:一是行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處罰權,依法查處各種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二是行使城市供熱、供水(節水)、燃氣、市政道路、排水、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處罰權,依法查處違反上述行業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三是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處罰權,對違反有關規劃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四是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處罰權,對侵占開放式公共綠地、風景林地、庭院綠地和損害花草樹木、綠化設施等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五是行使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處罰權,依法查處違反規定露天燒烤經營,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露天焚燒物品,在室外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噪聲擾民等行為;六是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處罰權,對無照商販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違法經營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七是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處罰權,對擅自在人行道停放機動車輛等行為依法進行查處。(本報記者霍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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