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名集體企業女工,1955年4月出生,在單位從事財務工作。今年4月單位通知我辦理退休。我向單位提出我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崗位性質是管理崗位,按規定退休年齡應是55周歲。但單位說我是工人身份,按規定應50周歲退休。請問究竟哪種算法對? 答:1978年國務院《關于工
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企業女工人為50周歲,女干部為55周歲。在企業改革中,逐漸取消了工人與干部的界限,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1995年《勞動法》頒布實施后,原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職工在用人單位內由制轉前的原工人崗位轉為干部崗位或由原干部(技術)崗位轉為原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 因此,你的退休年齡,就由用人單位確定你工作崗位的性質,并按國家有關退休年齡的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