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排浦鎮衛生院護士王玲沒有執行院長“要求”,拒絕給病人注射過期藥,兩天之后即接到了院方的解聘通知書——
6月20日,王玲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敘述了拒用過期藥給患者注射而后被衛生院解聘的整個過程:
2005年6月8日,患者王女士來排浦衛生院看病,院長王某親自為她作的診斷。當王女
士拿著從院藥劑處領來的藥到注射室打吊針時,王玲發現其中的“氟康唑注射液”已經過期了8天。王玲告訴記者,按照有關規定,過期藥是絕對不能使用的,如果因此而引發醫療事故,自己是要承擔責任的,于是她將過期藥退回了藥房。藥房的工作人員稱,發藥的時候已經發現這個藥過期了,院長說不怕,叫他發藥就是了。隨后,藥房工作人員就拿著這瓶已過期的“氟康唑”去找院長。不久,院長王某來到注射室,大聲責怪王玲為何不給患者打吊針。王玲據理力爭,稱藥品已經過期8天,不能給患者使用。而王院長卻說:“怎么不能用,如果發生了什么事我負責任。”王玲要求院長簽字后再給患者注射,患者也說“藥過期了別打給我”,在這樣的情況下,院長才將處方上的“氟康唑”改成“環丙沙星”。
但令王玲沒有料到的是,第二天她就被院方停職,第三天便接到了院方的解聘通知書,解聘的理由是“沒有護士執業資格證”。王玲認為,院方解聘她的理由并不是她沒有護士執業資格證,而是沒聽王院長的話給病人使用過期藥,“王院長改了處方后當著病人的面對我說,‘你明天不要再來上班了’。”據王玲介紹,鎮衛生院的20多名工作人員中,有醫生、護士執業資格證的寥寥無幾,她自己1999年從儋州衛校畢業后到這家衛生院工作已有5年之久,目前正在考取護士執業資格證。
那么,注射藥過期8天能否給患者使用呢?醫院解聘王玲與過期藥事件有沒有直接關系呢?
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稽查總隊隊長費寧普介紹說,過期藥品絕對不能再給患者使用,以免發生意外。醫院對過期藥應及時銷毀處理,并做好登記。作為排浦鎮衛生院的一院之長,不可能不懂得過期藥不能使用的道理。對此,王院長這樣向記者解釋:當時他診斷發現病人王女士有念珠菌感染,便開了青霉素及“氟康唑注射液”,讓她在醫院打吊針。后來藥房工作人員向他反映情況,他就進了注射室,發現所開的“氟康唑注射液”真的過期了,就換成了“環丙沙星”。
在回答記者關于護士王玲為何被解聘的問題時,王院長則稱,解聘王玲并不是因為過期藥的事,而是王玲沒有護士執業資格證,院里要對沒有執業資格證的醫生護士進行清退。
但記者從有關途徑了解到,王院長本人的弟弟是該院的牙科醫生,就沒有醫生執業資格證;王院長近段時間內招聘的醫生及護士中,也有人沒有執業資格證,而醫院在解聘王玲的前兩天,卻將一名有執業資格證的醫生解聘了。
對此,王院長向記者又這樣解釋:該院共有27個工作人員,5個行醫的醫生都有執業資格證,護士中除王玲外也都有資格證。隨后,王院長又補充說:“我的弟弟沒有醫生資格證,他只是兼任牙科醫生,本身是防保員。剛招進來的一個醫生雖沒有執業資格證,但正準備考取,還有一名沒有執業資格證的護士沒有被解聘,是因為該護士是院里的正式工作人員,只能內轉,不能解聘。解聘那個有執業資格證的醫生是因為他沒有為醫院帶來效益。”而據記者了解,該衛生院是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盡管這位院長一再解釋解聘王玲并非她拒用過期藥給患者注射,但排浦鎮衛生院在對沒有執業資格證的醫生護士進行清退時,同樣的政策面對不同的人有選擇地執行卻是事實。憑這一點,醫院對王玲的解聘就難以令人信服!(賴志凱
凌利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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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員聘用須照章行事
近年來,隨著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推進,事業單位人員聘用的制度日益完善,招聘或解聘人員必須照章行事。
海南省人事勞動保障廳2004年7月2日頒布實施的《海南省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受聘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聘用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二)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1年內累計超過20個工作日的;(三)未經用人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出國逾期不歸的;(四)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五)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其他單位不能正常工作的;(六)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或緩刑的,或被勞動教養的;(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海南省人事勞動保障廳、公安廳今年3月出臺的《海南省事業單位新進人員招聘辦法》第七條規定:“應聘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二)具有擬聘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或者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業資格或執業資格。”
第十八條規定:“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招聘新進人員的,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按照下列辦法分別處理:不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招聘新進人員,情節輕微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較重或者在限期內未及時改正的,責令終止招聘;情節嚴重或者拒不終止招聘的,宣布招聘無效。”
第二十條規定:“對違反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并可調離工作崗位。對在招聘考試工作中泄題漏題或有其他舞弊行為的,要從嚴處罰。”(喬雨)
責任編輯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