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天(19日)起,廣東的“老賴”面臨的制裁將不僅僅是司法拘留,還可能是刑事處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會同省檢察院、省公安廳上周末聯合會簽下發《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今后,打擊拒不執行判決和裁定犯罪行為,將成為司法機關的日常工作。
《意
見》是廣東省政法三機關就正確執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及其立法、司法解釋而制定的指導性意見。今后,“老賴”有以下六種情形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這六種情形分別是:隱藏、轉移財產;不申報財產;隱瞞住址躲避執行;高消費;協助義務人、擔保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妨礙執行;阻礙、暴力抗拒執行。
另外,《意見》還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原則,規定被告人在一審刑事判決前自動履行或者協助履行債務、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從輕處罰。《意見》最后明確,司法機關之間因意見分歧而發生爭議,經協調仍未達成一致的,可以報請同級黨委政法委或分別報告上級機關協調處理。
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楊賢才介紹,2003年至2004年,廣東共執結案件478427件,執行標的額1036.95億元,執行案件數量為全國第二,執行標的額居全國第一位。楊賢才說,自1997年10月1日至今年5月,廣東共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犯罪案件64件,涉及人數84人,其中有66人被判刑。公檢法三家會簽《意見》的出臺,就是要更加有效地適用刑法規定,通過追究賴賬者的刑事責任,使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行為成為司法機關日常工作的一部分。
六種情形
將追究被執行人刑事責任
第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財產,無償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故意毀損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第二,被執行人不申報財產或不如實申報其財產,故意隱瞞財產數額巨大的。
第三,被執行人隱瞞常住地址,下落不明,致使人民法院無法查找下落的。
第四,被執行人揮霍財產導致不能執行的。
第五,協助義務人、擔保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妨礙執行的。
第六,組織、策劃、參與阻礙執行和暴力抗拒執行的。(記者 黃日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