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朋友求上門要張某做他貸款的擔保人,擔心朋友沒有償還能力又不好意思明說,張某在擔保合同上故意寫錯自己的名字。近日,市北區人民法院判決張某還是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04年2月,戚某敲開了朋友張某的家門,無事不登三寶殿,戚某一進門就道出了來由,
想要貸款買車,求張某做貸款的擔保人。張某說和戚某認識大約5年,關系不是多么“鐵”,可也算是朋友,對于戚某的家底有所了解。他知道31歲的戚某在一家貨代公司做職員,剛剛結婚,沒房沒車,卻有“花明天的錢圓今天夢”的習慣。做他的貸款擔保人,張某是一百個不情愿,但礙于情面只好勉強答應。
戚某十有八九還不上錢,為不把自己套進去,張某想了個萬全之策,簽合同那天,故意在合同上寫錯自己的名字。張某把名簽得潦草,換掉了名字中間的字,戚某沒發現、銀行工作人員也沒發現。如張某所料,一年后戚某果真沒有能力還錢,催款后銀行將兩人同時起訴到法院。合同書上的名字不是自己的名字,張某得意地告訴法官,借8萬元這事和自己無關。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合同書上的名字不是張某身份證上的名字,但擔保行為的確是張某本人的行為,判決張某對戚某的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趙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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