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通過近3年的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和清理工作,至2003年底,全市歷年拖欠、截留、挪用的征地補償安置費共計1.23億元全部清欠完畢。為防止反彈,切實保護好征地中農民的合法權益,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今后突出做好以下工作。 一、嚴格把好土
地征用關,從源頭上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一是嚴格按照國家的立項、投資規模、產業政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嚴格控制征地規模,強化源頭控管,確保基本農田不減少,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建立完善建設用地預審體系,嚴格控制新上國家明令禁止的項目和能耗高、污染重以及低水平重復建設項目,依法審批各類建設用地。二是進一步強化統一征地制度,各類土地的征用,嚴格按照“五統一”的原則,一律由政府征地機構統一組織實施,堅決杜絕盲目和隨意征地行為的發生。三是合理確定補償標準。按照被征地農民生活不因征地而降低的原則,近期擬出臺辦法,使土地年產值標準由現在的最低700元調整為1200元,;征地安置補償倍數執行國家的中高限,即不低于16倍,人均耕地0.2畝以下的執行30倍,對高速公路征地補償標準由原來的10000元/畝提高到16000元/畝。四是加強征地費用的使用管理。土地補償費由征地機構直接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用于農民發展生產;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由征地機構直接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凡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一律不予供地。二、健全征地程序,確保被征地方的知情權、參與權
全面落實“兩公告一聽證”制度,加強對征地批前、批中、批后的全過程監管。在征地依法批準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要組織聽證。要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和仲裁機制,維護被征地農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權益。
三、嚴格建設用地管理,從根本上維護農民利益
進一步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嚴格土地管理的基本國策,嚴把土地供應“閘門”,繼續實行從嚴從緊的土地供應政策。抓好全市閑置土地調查利用,嚴格執行建設用地定額標準,新增建設用地審批除產業政策把關外,對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密度等國家規定的用地定額指標嚴格審查把關,達不到要求的不準批地;堅決制止亂占用、浪費閑置土地的現象發生。
四、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保障群眾的合法權益
一是對被征地農民,用地單位應優先吸收被征地農民就業。對有固定收益的用地項目,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征地費入股或以經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二是在城市規劃區內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鎮統一就業和社會保障體系,對符合留地條件的經濟組織,視其人均占地情況,按被征地面積的20%-30%確定留用經濟發展用地,并分別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三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安置。積極做好以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為主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盡快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五、強化執法監察,堅決制止侵害農民利益的行為
繼續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工作,建立國土資源與監察、司法機關聯合查辦土地違法案件和案件移送制度,加強動態巡查,依法嚴厲查處各種違法占地行為,重點查辦違法違規出讓土地、領導干部違法批地、征用土地中侵害農民利益的案件。高度重視信訪工作,對群眾反映和舉報的損害農民合法權益的問題,及時依法跟蹤調查、處理,建立預防拖欠征地補償費的制度,完善失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制度,嚴格執行有關征地補償的各項規定,確保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