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市政公用[2005]43號 目前,在我市城市公共供水范圍內,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違法犯罪行為十分嚴重。為依法嚴厲打擊盜用城市公共供水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用水市場秩序,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青島市城市供水
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通告如下: 一、盜用城市公共供水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下列非法手段,盜取城市公共供水的行為。
1、未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上接管盜水的;
2、未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同意,擅自在原水供水管道、暗渠盜水的;3、非火警擅自啟用公共消火栓和無表防險裝置盜水的;4、繞越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結算用水計量裝置盜水的;
5、擅自拆除、改裝、更換、破壞、加裝作弊裝置和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結算用水計量裝置以及修改、偽造計量數據,進行盜水的;
6、采取非法充值等方式,利用預付費式水表盜水的;7、用其他方法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對上述盜用城市公共供水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或移送具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故意毀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城市供水行政執法人員實施檢查時,須持合法有效的證件,被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予配合。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城市供水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用水檢查,妨礙其依法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尚未構成犯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
五、城市供水行政執法人員、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職工內外勾結,為他人盜水提供條件或幫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六、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凡有第一條所列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主動到司法機關投案自首并主動繳納欠繳費用,有關部門將依法從寬處理。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又不主動繳納欠繳費用的,有關部門將依法從重處罰。
七、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繼續實施本《通告》所列舉的違法犯罪活動的,有關部門將依法嚴肅處理。
本《通告》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歡迎廣大市民對盜竊城市公共供水的行為進行舉報,經查明屬實的,市政公用部門將按規定給予獎勵。
舉報電話:96111特此通告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青島市人民檢察院青島市公安局青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青島市市政公用局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