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自7月1日起,對于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等三種情形,納稅人必須進行納稅擔保。昨天,國家稅務總局就納稅擔保問題首次出臺了專門的管理辦法———《納稅擔保試行辦法》。 《辦法》明確了納稅人適用納稅擔保的三種情形:稅務機關認為納稅 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于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應稅商品、財產、收入跡象的;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辦法》明確了納稅人適用納稅擔保的三種情形:稅務機關認為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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