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2003年初,經營服裝生意的市民張某,向同行李某借款2萬元。2004年初,李某向張某催款,張某因手中無錢,向李某承諾保證在2004年10月底本息全部歸還,并出具了一份保證書給李某。2004年7月,李某家中被盜,借條被偷。張某得知后,對借款不肯認賬,李某經多次追討未果,遂將張某告上法庭。庭審
中,被告張某稱其在2003年已一次性還清借款,但不能清楚地說明還款的時間、地點,也沒有證據證明還款等情況,且不能對其在2003年還款后為何又于2004年向原告李某出具還款保證書一事作出合理解釋。 對此,即墨市人民法院近日根據調查,判決債務人張某歸還債權人李某人民幣2萬元。(旭亮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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