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財政局關于限期進行契稅納稅申報的通告青財農稅〔2005〕3號 為貫徹落實《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穩定住房價格的通知》(青政辦發[2005]20號)、《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穩定住房價格進一步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的通知》(青政辦發[2005]24號)和《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青島市財政
局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島市規劃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稅發[2005]105號),加強契稅征收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稅收秩序,依法征收契稅,打擊偷、逃、騙稅行為,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05年6月1日前,并于2005年6月30日前,主動到財政征收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的納稅人,經審查符合原普通住房標準規定的,仍可按3%稅率減半征收契稅,但必須在2005年7月31日前繳清稅款;購買其它商品住房的仍按3%稅率征收契稅。購買位于市內四區商品住房的,到青島市財政局進行納稅申報(在青島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一樓大廳受理,地址:市南區瞿塘峽路9-11號;李滄房產交易處,地址:李滄區峰山路117號),在其他市區的,到當地財政征收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二、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于2005年6月15日前,將截止5月31日前售出,并到房地產登記部門進行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的商品住房資料分別報市(區)財政局(在青島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一樓大廳受理)備案。
三、凡2005年6月1日后,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的按3%稅率征收契稅,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納稅人,執行減半征收契稅的優惠政策。
四、我市普通住房標準執行《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穩定住房價格進一步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的通知》(青政辦發[2005]24號)公布的標準,即凡同時符合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含)、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含)的住房為普通住房。其中單套建筑面積以房地產登記部門的登記信息為準,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由規劃部門提供。
五、對逾期未按本通告規定時間進行納稅申報的,將按新的稅收政策征收契稅。
六、納稅人在申報納稅時,應提供身份證、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購房發票原件,購買已上市交易存量房的需同時提供上手房產權證及契稅完稅證等征收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各有關單位和公民應協助、配合征收機關的工作,發現通過簽定虛假合同,偷逃稅款的行為,應向征收機關舉報,征收機關經查實處理后,將給予舉報人獎勵,并按規定為舉報人保密。
特此通告。聯系電話:青島市財政局8585586285855996嶗山區財政局88893056黃島區財政局86972750城陽區財政局87968105保稅區財政局86767231即墨市財政局88551325萊西市財政局88483918平度市財政局87366327膠州市財政局82288270膠南市財政局85161570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