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吳某賠償四川譚氏官府菜餐飲發展有限責任公司250萬元。中國法院網消息,記者獲悉,法院這次作出的賠償判決創造了中國餐飲界的新紀錄,可稱“中國餐飲界第一賠償案”。
法院查明,2003年7月18日,四川譚氏官府菜餐飲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
下
簡稱“譚氏官府菜”)和吳某簽訂聘用協議:譚氏官府菜聘用吳某為公司顧問及四川長富集團副總經理、廚師長,負責譚氏官府菜的開發研究、菜品創新、廚藝人員的培訓等,聘期10年。
聘用協議約定,為充分發揮吳某的才藝,譚氏官府菜在聘期內給吳某年薪30萬,并且提供23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雅閣轎車一輛。協議還約定:“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乙方(吳某)不得在聘用期內無故離職,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和經濟責任,并承擔500萬經濟損失。”
去年6月,吳某單方面離職。同年8月,譚氏官府菜向成都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吳某承擔違約責任500萬元。成都市勞動仲裁委裁定,吳某向譚氏官府菜賠償250萬元。
吳某認為,他在2004年5月已經提前30日向被告提出了離職申請,經譚氏官府菜書面同意后才離職。吳某的離職行為不是無故離職,不應承擔聘用協議約定的違約責任。同時,該聘用協議本身是不公平的,且約定的500萬元的違約金遠遠超過了吳某的承受能力,該項約定顯失公平。吳某故向青羊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不予支付違約金250萬元,不再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法院審理后認為,吳某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已經提交正式的書面辭職報告并得到批準。2004年7月9日,吳某委托其妻領取工資,自此勞動爭議發生。之后,吳某便未到譚氏官府菜處上班,故應認定吳某屬擅自離職。吳某與譚氏官府菜簽訂的聘用協議系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其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故該協議合法有效。吳某應當承擔擅自離職給譚氏官府菜造成的損失。根據聘用協議的約定,吳某應承擔違約責任共500萬元,現譚氏官府菜只要求吳某承擔250萬元違約責任,應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