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今天協議離婚,明天又對分割財產不滿,訴諸法院想要以判決推翻協議。法官介紹,近期類似案件有所增加,新婚姻法規定,法院不能推翻離婚協議的內容,因此此類訴訟多被駁回。 2004年3月29日,邵女士與丁某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上,雙方
寫明家庭生活用品及家具歸女方所有,男方放棄,開平路一處42平米的房子歸男方所有,女方放棄,男方愿給女方2萬元補償。兩人在協議上分別寫下同樣的話“我自愿離婚,完全同意本協議書的各項安排”。2005年3月28日,就在協議生效一周年的時候,邵某來到法院立案,要求重新分配財產。她表示,男方所得的房子已漲錢了,要求男方再給自己5萬元補償。 與邵某不同,林某起訴前夫索要5萬元補償是為找到心理平衡。一年前她與丈夫離婚,當時協議丈夫和她各自分得一個公司,家里的四部車和150平米的房子都歸林某。雖然在協議書上簽字,林某還是認為加起來價值500多萬的財產不能補償自己受到的傷害,特別是離婚后前夫馬上結婚更讓她無法接受。近日,四方法院根據離婚協議一審駁回林某請求,而林某表示還要上訴。 “要求法院推翻離婚協議重新處分財產的案子太多了。”四方法院民三庭庭長賀星海表示,這類案件占到離婚類案件收案數的40%。“按照2001年的新婚姻法,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他介紹,如果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不存在欺詐、脅迫,法院只能駁回當事人請求。“這是新婚姻法的新規定,希望當事人在簽約的時候要慎重,沒有特殊情況法院不能推翻離婚協議約定。”(趙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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