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省國資委出臺了《省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這意味著以往企業負責人薪酬多頭管理和企業自定薪酬的狀況將得到改變。
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處于無序狀態
據了解,在此管理辦法出臺之前,我省省屬企業負責人收入管理的依據,是1998年
修訂的《山東省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大型企業負責人收入不突破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但許多企業早已突破上線,甚至自定標準,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處于無序狀態。
其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企業負責人薪酬與經營業績不掛鉤,很多企業負責人的收入不合理;一些企業經營者的收入與企業規模、責任大小、經營業績不相適應;企業之間、企業內部負責人與普通職工之間收入差距過大;部分企業虧損但負責人收入仍大幅增長等。
省國資委成立后,從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角度,對企業負責人的收入水平進行了調查。經摸底,2003年省管企業主要負責人正職平均收入15.75萬元,是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的9.1倍。
經過論證,省國資委依據促進收入分配公正的原則,出臺了新的薪酬管理辦法。
薪酬將由基薪、績效薪金和中長期激勵構成
按剛出臺的薪酬管理辦法,企業負責人薪酬由基薪、績效薪金和中長期激勵三部分構成。基薪是企業負責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據企業所承擔責任、經營規模、經營管理難度和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等因素綜合確定。基薪按月發放,不與業績考核掛鉤。
據了解,基薪主要與上年度省管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掛鉤,按其3倍左右浮動。基薪每年核定一次。在企業上年度財務決算公布前,企業負責人的基薪由企業暫按上年度基薪標準預發。上年度財務決算公布后,按照公布的財務決算數據計算當年的基薪標準,經省國資委審核后進行調整,多退少補。
按此辦法測算,企業負責人基薪約為7萬元左右。但規模大的企業稍高一些。
績效薪金與經營業績掛鉤。根據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在基薪的0至3倍之間確定,按年領取,60%當期兌現,40%根據任期考核結果延期兌現。年度考核結果分為A、B、C、D、E五個級別,考核為E時,績效薪金為0;D級時為0-1倍基薪;C級時為1-1.5倍基薪;B級時為1.5-2.5倍基薪;A級時為2.5-3倍基薪。
企業其他負責人的薪酬,如企業黨委書記和總經理等負責人正職可以按照企業法定代表人薪酬的0.9-1倍確定;副職薪酬按照企業法定代表人薪酬的0.5-0.8倍確定。
超額凈利潤計提特別獎,中長期激勵辦法另定
對企業效益特別突出的企業負責人,如果其年度考核為A級,且企業完成凈利潤超出全國同行業企業平均增長水平,可將超額產生的凈利潤部分按一定比例獎勵給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其特別獎勵計算公式為:當超額完成凈利潤多于900萬時,特別獎總額=3.6×;當超額完成凈利潤小于900萬元時,按12%計提特別獎勵總額。
中長期激勵主要是股權激勵。在目前情況下,大企業管理層收購被禁止,小企業改制大多是國資全部退出,企業負責人在子企業入股又容易導致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國有資產等。同時考慮到國務院國資委和其他省市都還處于研究之中,所以目前出臺中長期激勵辦法還比較困難,等時機具備,我省將另行制定。
兼職取酬需批準,入股分紅要報告
企業要逐步規范負責人職位消費行為,推進職位消費貨幣化改革。企業負責人職位消費貨幣化改革方案要報省國資委審核批準,職位消費情況要報省國資委備案。企業負責人職位消費管理辦法另行制定。企業負責人在子企業兼職取酬的,需報省國資委批準。國資委要求企業負責人報告其在本企業或子企業入股分紅收入。
除國家另有規定及經省國資委同意,企業負責人不得在企業領取除年度薪酬方案核定收入之外的其他貨幣性收入。
省國資委定期對企業負責人薪酬發放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拖欠職工工資的要扣罰,收入過高的要降下來
對拖欠職工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用的企業負責人,要適當扣減其績效薪金或延期兌現收入。
企業須完成國有資產收益收繳任務,方可兌現績效薪金。對未完成國有資產收益收繳任務的企業負責人,暫緩兌現或扣減其績效薪金。
對超過核定標準發放企業負責人收入的,責令企業收回超標準發放部分,并對企業、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
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弄虛作假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并酌情扣減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績效薪金或延期兌現收入。
對在省國資委核定的工資總額外提取、發放工資的,對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并按照超發工資比例扣減其薪金。
該辦法雖是今年開始實行,但去年的企業負責人收入,也要國資委審批。目前企業已開始上報2004年企業負責人薪酬方案。對實行辦法前收入明顯過高的,國資將依據具體情況降下來。
(記者 朱劍平)
責任編輯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