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婦聯法律援助中心最近接辦了一個離婚案,林某長期包養婚外女子,妻子譚某在他們同居房里抓到兩人,譚某有3個證人證明林某承認一年來供“二奶”讀書、提供房屋供其居住、兩人發生性關系以至墮胎的事實,甚至還有“二奶”承認“被包養”的書面文字,及兩人親密照片和結婚登記標準照、“二奶”的
日記等證據,但一審法院仍以證據不足為由,不認定林某包養“二奶”的事實,更不認定兩人婚外同居。 4月28日是新婚姻法頒布四周年紀念日,廣東省婦聯舉行新婚姻法研討會。針對上述等案例,與會專家建議,對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認定標準應有所放寬。如果有配偶者與他人有固定住所、共同生活(如有規律地發生性行為),就足以構成重婚。如沒有,即可認定為婚外同居,而不應以共同生活的時間作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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