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經山東省政府同意,省物價局近日發布了《關于構成哄抬價格行為漲價幅度界定問題的意見》。 《意見》明確,發生以下五種情形時,省價格主管部門可區別不同商品和服務的不同情況,在超過正常平均價格30%至100%的區間內,確定構成哄抬價格行為的提價或漲價幅
度,這五種情形包括:市、縣地域范圍內發生較大災情、疫情期間,為維護正常市場價格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價格主管部門需要對與控制災情、疫情相關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適度監管的;旅游黃金周和重要節假日、節慶日期間,需要對部分供求矛盾突出的商品和服務以及重要旅游風景區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適度監管的;市、縣范圍內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扶貧救災建設項目,需要對失去正常競爭性的相關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適當監管的;市、縣范圍內出現漲價謠傳,導致搶購、囤積等異常現象發生并使市場價格短期內急劇上漲的;應當控制提價或漲價幅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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