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
關于整治戶外廣告設施和占路亭體及報刊攤點的通告
為優化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形象,規范對戶外廣告設施和各類占路亭體及報刊攤點的設置和經營管理,維護經營者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對戶外廣告設施和各類占路亭體及報刊攤點進行整治
,F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建成區范圍內,違反規定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綠地等公共場地設置的報刊亭、冷飲亭、多媒體信息亭、治安(看車)亭、便民服務亭(修車、修鞋、配鑰匙等)、日用百貨亭、綠色早餐亭(車)等各類亭體和報刊零售攤點,均屬整治范圍。
二、凡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須持有市戶外廣告聯合審批部門核發的《戶外廣告設置發布許可證》;在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須持有所在區戶外廣告審批部門核發的相關證件。各類亭體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綠地等公共場地,屬于臨時建(構)筑物的,須持有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中,占用城市道路的,須持有建設管理部門核發的《占用城市道路執照》;占用綠地的,須持有園林部門核發的《城市綠地臨時占用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的,須持有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經營食品類的,須持有衛生部門核發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經營出版物的,須持有新聞出版部門核發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在亭體上發布廣告的,須持有戶外廣告審批部門核發的《戶外廣告設置發布許可證》等證件。
三、未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和各類亭體及報刊零售攤點,設置單位或個人要于2005年4月30日前自行拆除并恢復場地原貌。
經批準設置,但因擅自擴大面積或移位造成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或破損、不潔以及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各類戶外廣告設施,權屬單位或個人要于2005年4月30日前自行整改。
經批準設置,但因亭體權屬單位管理不善,擅自移動亭體位置、在亭體外經營、增設附屬物、在亭體上亂貼亂畫、亭體周邊環境衛生不整潔的,權屬單位要在2005年4月30日前自行整改。
逾期不拆除、不整改的,由城管、公安等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給予處罰并組織拆除。
四、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城市管理體制改革的決定》(青發〔2004〕23號,以下簡稱《決定》),中苑碼頭至麥島路前海一線區域及東海路、香港路、東西快速路、中山路、延安三路、山東路、南京路、福州路的戶外廣告設施的整治,由市城管執法局負責組織實施;其余戶外廣告設施和各類亭體及報刊零售攤點的整治,由各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區政府做好相關工作。
五、經有關部門同意設置,但未按規定辦理相關許可證件或證件不齊全及證件過期的各類亭體,權屬單位須在2005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區城市建設管理部門申報登記。經有關部門批準,已按規定辦理了相關行政許可證件的各類亭體,權屬單位要按照批準設置的位置,規范安裝,保持亭體的整潔美觀,并將證件懸掛在亭體內以備查驗。
六、對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