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特區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昨日在立法會發表聲明,宣布向國務院提出報告,
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新的行政長官任期作出解釋
香港消息
香港特區政府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6日以政務司司長身份在立法會就新的行政長官任期發表聲明,宣布向國務院提出報告,請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本月下旬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就基本法第53條有關新的行政長官任期作出解釋。
港府立場:新特首任期2年
曾蔭權說,特區政府經過詳細而慎重考慮后,決定請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4月下旬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對基本法第53條有關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作出解釋。
報告說,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就行政長官職位出缺時經補選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于3月12日公布香港特區政府的立場:即補選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為原任行政長官任期的余下部分。據此,特區政府需要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把行政長官職位在原行政長官任內出缺時經補選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以清晰明確的條文規定下來。
報告說,香港特區政府有責任依法如期在2005年7月10日選出新的行政長官。這是憲制和法律的要求,我們必須遵守。這也是各位議員和市民大眾的期望,我們必須做到。倘若香港特區不能依法如期在7月10日選出新的行政長官,對特區政府重要政策的制訂、施政及正常運作,都會有不良影響,甚至可能引發憲制危機。同時,這會令特區居民和國際社會對特區執行基本法的決心和能力產生疑問,也會對金融市場的運作、對投資者的信心,帶來負面的影響。這些都不利于香港的穩定繁榮。
人大釋法免除憲制危機
報告說,早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已經表明,基本法對行政長官缺位后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已有明確制度設計,立法原意是清楚的,通過法律解釋就可以闡明立法原意。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對基本法作出解釋,這是香港憲制的一部分。依循基本法的規定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為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作出最權威的法律解釋,正是合法合憲的做法。
報告說,社會上有不少人士指出,由于目前情況緊迫,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唯一最穩妥及最及時的做法。為了確保香港的穩定繁榮和社會各方面的正常運作,特區政府現根據基本法第43條和第48條第2款的有關規定,向國務院報告,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53條第2款就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作出解釋。
2005年3月12日,國務院頒布第433號令,批準董建華辭去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職務的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香港特區《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有關規定,香港特區須在7月10日選舉新的行政長官。
配合人大常委議程釋法無損高度自治
曾蔭權表示,即使法院可因應事件的迫切性而從速處理,也未必能及時完成司法程序,單是呈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也需要時間,以及配合常委的會議日期。故此,通過司法程序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做法,極可能使香港不能如期在7月10日選出新的行政長官。
他指出,過去數周,社會上為解決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提出不少意見。但到目前為止,仍看不到任何方案,既可保證7月10日能依法如期選出新的行政長官,又不用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雖然釋法是《基本法》的憲制安排,但他表示,明白大部分市民仍希望盡量避免采取釋法途徑解決問題。
曾蔭權說:“只要有其它方法,可避免釋法而又能解決問題,我必然樂意采納。但是,到目前為止,正如我剛才所講,我們未見到這樣的方法。在這情況下,我多番掙扎思量,最后為了香港社會的穩定和特區政府的有效運作,我作為署理行政長官,決定提請中央釋法,解決香港目前的爭議!
他強調,肯定這決定絕對不會影響“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也絕對無損香港賴以成功的法治精神。
專家:基本法第46條解決任期問題
曾蔭權昨天發表聲明,宣布就補選行政長官的任期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曾蔭權同時指出,新的行政長官可以連任多少屆,并非迫切問題,不在這次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范圍。所以此次釋法重點放在特首出缺后,新的行政長官執行的是剩余任期還是完整任期這一問題上。
對此,法學家、清華大學教授王振民(左圖)指出,《基本法》第46條解決了兩個問題:一是特區政府的法定換屆問題;二是一個人擔任行政長官的最長時間。
他說,第一個問題很清楚,特區政府每屆5年。5年中,無論幾個人擔任行政長官,一屆政府都必須5年換屆。第二個問題也可以看出,一屆政府中,行政長官是可以更換的,他們共任不能超過5年。因此,補選的行政長官只能執行剩余任期。
基本法相關法規
基本法第五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依次臨時代理其職務。
●行政長官缺位時,應在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行政長官缺位期間的職務代理,依照上款規定辦理。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基本法第四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
附件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選舉委員會委員共800人……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