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大媽和老伴一直跟著大兒子過。五年前,老伴和大兒子不幸在一起車禍中喪生。此后,大兒媳一直沒有改嫁,王大媽的生活由大兒媳照顧,小兒子則按月給她寄生活費。大兒媳待王大媽比親生女兒還要好。而王大媽多次聽說,兒媳沒有繼承權。王大媽很擔心,如果哪一天自己突然去了,兒媳分不到她的遺
產。 說法:我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此,兒媳沒有被列入繼承人范圍。但是,鑒于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的特殊性,《繼承法》第12條作出了特別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條規定,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 王大媽的大兒媳雖然沒有承擔全部生活費用,但一直照顧其生活,應當 認定盡了主要贍養義務。這樣,她就有權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她的遺產。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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