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案中,當地公、檢、法機關踐踏司法程序、極力追求佘祥林獲罪致使佘蒙冤11年!敝袊嗣翊髮W博士生導師、中國訴訟法學會副會長陳衛東分析稱,刑事訴訟中“發回重審”程序存在的弊端和司法機關違反程序辦案是造成此次冤案的主要原因。 陳衛東說,本案中,高院存有
濫用發回重審的嫌疑。刑事二審程序中,上級法院如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既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也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但在立法本意上,發回重審應該列為特殊情況。 此案中,佘祥林 被判決兩次死刑,高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5個疑點,訊問承辦民警了解原審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提取筆錄”與事實不符,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卻沒有查清事實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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