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妻子去年夏天患精神分裂癥,時好時犯,生活難以自理。 今年5月,我岳父岳母相繼去世,我代妻子前往處理遺產繼承,但兩個妻舅卻說我是外姓人,不能插手他們兄妹的事。請問我能過問妻子的財產利益嗎? 法制解說:依有關規定:你有權向當地法院
申請宣告你妻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你妻子被法院宣告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后,只可以進行與她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她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她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目前,法律很難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應該從事什么樣的民事活動做出明確規定,只得靠法官的主觀判斷得出。如果你妻子被法院宣告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就你岳父岳母遺產繼承而言,應屬你妻子的精神健康狀況所不能適應的,應由她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根據有關規定,你作為配偶,應當是她的法定監護人和她的法定代理人,依法以你妻子的名義獨立行使對你岳父岳母的繼承權,任何人(包括你妻子的舅舅等)不得干預。否則,均構成對你的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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