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目前生病醫生建議在家休養,但因是慢性病,只能視情況確定什么時候可以上班,對此勞動法上有無規定可以休息多長時間? 答復:沒有規定,由醫院或者鑒定部門確定;
二、在我休息期間,單位要求去上班,否則建議辭職,對此是否可以先不履
行? 答復:在醫療期內,單位可以視情況提出上班要求,也建議辭職,但單位沒有權利以任何理由強制職工去上班,也無權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在此期間合同已經到期。也就是說,可以先不履行。
三、我們單位目前鑒定的勞動合同是一個月的有效期,如果雙方沒有異議則自動順延,對于我這種情況,單位是否有權拒絕與我鑒定合同呢?
答復:有權。對于合同期限,法律尊重雙方當事的意愿。單位之所以這樣做,一是可以便當的解除勞動合同,而是避免因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而需要繳納的經濟補償金。但我們認為這種方式對員工的利益缺乏保護,應當立法規定最低時間。
四、勞動法中規定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按有關規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這個最低工資的標準是多少呢?是指全部的工資還是指扣除各項保險后的工資?
答復:最低工資標準是指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與個人工資無關,但有關保險仍然要繳。
五、勞動法中對此的規定是否是針對所有的職工,對此全民制與合同制是否有區別?
答復:現在已經沒有區別。目前我國工資調整的法有兩個體系:公務員條例(人大正準備制訂公務員法)和勞動法(包括與此相關的法規、規章、地方性規范文件)。德衡律師事務所彭金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