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 被公司除名的李某與公司對簿公堂,公司稱李某“擅自離崗”,李某稱自己“堅守崗位”。市南法院近日一審判決,“擅自離崗”一說不成立,公司支付李某經濟補償金39000余元。
李某稱,他與青島遠洋運輸公司簽訂了從事電機員崗位的勞動合同。2003年4月,公司安
排他到一艘集裝箱運輸船上工作,他上船后發現自己的工作職責是管理集裝箱冷箱。因不是自己擅長的工種,李某提出自己無法勝任,要求調換工作,公司找出種種理由推脫,并最終以他“擅自離崗”為由將他開除。李某認為,自己一直堅守崗位直到公司派人來接替自己,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給予他一次性經濟補償。
李某所在的運輸公司稱,當時由于國內非典型肺炎蔓延,運輸公司下發通知,禁止所有船舶的船員調動,禁止在任何港口更換船員,同時禁止船員換班,因此,公司沒有給李某調換崗位。公司認為,李某在“非典”特殊時期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擅自離職,已構成違約,公司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上船后發現自己從事的工作超過了電機員所負責的工作范圍,及時提出不能勝任工作要求下船休假,公司應當及時為李某調整工作崗位。在公司派人接替了李某的工作后,李某下船,由此可見李某并非擅自離職,公司以李某擅自離職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向李某支付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記者宋振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