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出臺規定,今后所有的行賄行為將被分為不同層次記錄在案乃至向社會公示,個人行賄行為錄入查詢、公示檔案的,應當同時將其行賄行為發生時所在的單位錄入查詢、公示檔案 對行賄行為進行檔案式管理,是一項具有創新意義的職務犯罪預防措施。但實行“單位連坐”,卻未
必合情合理。 首先,在當前的市場經濟社會中,行賄行為的主體往往十分復雜。個人行賄未必都反映某個單位的集體意志。如果行賄只是出于個人的利益需求,又有什么理由將他的所在單位一并“連坐”呢? 其次,單位行賄行為不能僅被“連坐”。《刑法》第393條明確規定,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構成單位行賄罪。單純強調“連坐”責任,有可能會使個別單位將行賄歸于個人行為,從而規避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李清《人民日報·華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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