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修改現行法律中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條,增加量刑幅度,提高法定刑,使相關犯罪者得到與其罪責相應的懲處。”這是政協委員儲亞平提出的建議。 儲亞平委員稱,我國現行刑法第395條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規定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
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按照現行刑法規定,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無論數額多么巨大,情節多么嚴重,最高只能判處5年有期徒刑。儲亞平委員建議,應該根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犯罪數額的多少設置不同的量刑幅度。 儲亞平委員提出了自己的修改意見,建議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修改為“數額巨大的(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100萬元以上),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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