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談到了“輿論監督”。報告說,“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都要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接受監督”,“進一步擴大公民、社會和新聞輿論對政府及其部門的監督。” 報告用了“進一步擴大”來表述輿論監督,至少表明了
這樣的信息: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工作離不開輿論監督,接受輿論監督是對政府的剛性要求;目前而言,這些監督還不夠,還有更大的施展空間,需要更積極、更穩妥、更有力的監督。 輿論監督對于政府工作,其重要意義的闡述已經連篇累牘。在“建設和諧社會”、“建設法治政府”等執政理念得到確立,公民的權利意識越來越強的今天,輿論監督的作用也顯得越發重要。能否接受輿論監督,也隨之成為衡量政府工作的重要指標之一。 而今,把接受輿論監督寫進政府工作報告,實際上再次明確了政府及其部門該怎樣對待輿論監督的問題:這是一種剛性要求,不僅僅是“我可以做”,而且是“我應該做”,或許會有某些不適應,但必須接受。 除了端正對輿論監督的態度,還需要做的,是努力把這種剛性要求變為可以操作的制度。在這方面,已經有地方進行了探索。深圳市的《預防職務犯罪條例》,以專條形式明確規定了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權。如果輿論監督法制化,許多地方冷視、阻撓甚至壓制輿論監督的現象就有了處理依據。 寫進政府工作報告的諸多事項,經過人大會議討論通過后,是要認真落實的。那么,對于輿論監督,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能夠按照報告的要求,在2005年有一個“進一步擴大”的結果。辛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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