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日報日照3月3日訊 幫助別人把不愿撫養的嬰兒賣掉并從中獲利也是犯罪。今天,兩個“幫忙”賣孩子的人被日照市中級法院判定為拐賣兒童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和6年,并被處以罰金。
2003年1月,莒縣龍山鎮人蔡某得知本村張某欲領養一男孩,便為其多方打聽,后與貴州人任某聯系,商定
抱養任某同鄉余某生育后不愿撫養的男孩,價格為6000元。付款后,蔡某與張某親屬將該男孩抱回莒縣。任某付給余某4000余元,余款被任某獲得。2003年7月,任某又聯系到一女孩,由蔡某牽線商定價格,任某將該女孩送至莒縣,抱給寨里河鄉劉某夫婦撫養,劉某支付給任某5600元。
日照中院經審理認為,蔡某、任某的行為符合拐賣兒童罪的構成要件,遂判處蔡某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判處任某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田可新 科剛 子揚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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