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協委員蔡苗提交有關提案,對一些企業和政府部門離譜的滯納金標準提出了質疑。他認為,單方面強制型滯納金已經達到暴利范疇,該交多少應雙方協商或開聽證會,具體標準可以參照銀行貸款利率來制定。(2月25日《羊城晚報》)
蔡委員的這項提案切中了滯納金的要害,反映了群眾的呼聲。目前,只要有
收費權力的行政事業單位、公共服務單位以及壟斷性企業,都在搞滯納金。滯納金儼然成了“霸王款”。
一是霸王標準。在確定滯納金標準時,除了少量的法律法規有此規定外,其他的行業基本上是自行規定。廣東一位讀者在查看部分城市供水條例時發現,逾期交滯納金的標準從每天0.15%-1%不等,折合成年息大約是55%至365%,比三年整存2.7%的銀行年利率高出20倍至135倍。
二是霸道作風。有了高額滯納金制度,促使有催收和告知義務的單位主動放棄這項義務,因為滯納金會像滾雪球一樣,使費用越滾越多,不怕你不交錢。去年5月份,深圳市交通局運政監督分局依法查扣了一輛出租車。經核查,該車于2001年6月至2004年5月,共有25次違章記錄,累計罰款及滯納金金額超過4.6萬元。像這種只記錄違章而不主動催收罰款的現象還有很多,常常弄得滯納金高于罰款數額。
自行制定高比例的滯納金規定,是典型的利用公共權力或者壟斷性企業的優勢而推行的特權行為。除了法律有規定外,其他涉及滯納金的,都應由服務雙方協商確定,最起碼也應通過一定的程序(如聽證會、公示等)來確定,這才能體現公平。那種將滯納金當重罰手段,放棄催收和告知義務的單位,實際上是在放棄自己應履行的職責。譬如,壟斷性行業收費,它和被服務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民法明確規定,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只有一年。按照這一規定,在有效訴訟期間,不履行催收和告知責任的,別說滯納金,就是欠費都別想收了。
滯納金亟須規范,這既是對群眾負責,也是對行業負責,更是法治建設的需要。(謝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