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 “2003年5月份,我在李滄區四流中路221號的華泰新苑買了一套房子,買房時交了3800元的煤氣配套費,2004年9月份在小區內貼了一份告示,說由于華泰新苑的房子是經濟適用房,政府有規定不再收取煤氣配套費。找物業公司,物業說大概煤氣公司會給退錢,可是直到現在我們還沒有收
到退款。”昨天,市民黃先生撥打早報消費維權電話2882315反映此事。 昨日下午,記者撥通了華泰新苑物業公司的電話,負責人孫先生說,收取的每戶3800元的煤氣配套費早已全部交給泰能集團煤氣公司。前不久物業公司曾按居民所說要求煤氣公司退款,煤氣公司卻說當時收款有市政府文件規定,沒有錯誤。他還強調說,當時貼在小區的公告不是物業公司所為。至于為什么小區居民都認為應該退款,有人還亮出相關法規找物業催促退款,物業公司不清楚,目前正在和煤氣公司交涉。 記者又找到泰能集團煤氣公司,有關負責人說,市政府關于煤氣配套費收取問題有明文規定:自2002年4月11日起,市民購買經濟適用房時不再由煤氣公司委托物業公司單獨收取煤氣配套費,而是攤在房價中收取。而煤氣公司和華泰新苑物業是2000年簽定的代收合同,所以單獨收取煤氣配套費。 記者把信息反饋給華泰新苑物業公司,他們認為,小區內貼的公告可能是居民聽說市政府的相關規定后在不明全部情況時自發而為。物業公司表示將立即把事情真相告知小區居民,避免居民與物業公司的糾紛。黃先生也向記者表示將把真相告知左右鄰居。(實習記者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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