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犬類防疫管理,保障市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動物防疫及公共衛生秩序,根據《青島市養犬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現將對犬類實施定點強制免疫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市內四區從事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青島市養犬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所養犬進行免疫
、檢疫登記。2005年3月1日前已經養犬的,養犬人應當自3月1日起30日內,攜犬到青島市畜牧獸醫工作站設立的犬類狂犬病定點免疫門診,對犬進行健康檢查和登記,按照免疫程序進行狂犬病免疫,領取狂犬病免疫證和免疫標志牌。2005年3月1日之前,已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在免疫保護期內的犬,應于2005年3月底之前憑有效的免疫證明(國家農業部監制的《動物免疫證》)進行登記,并核發新的免疫證及免疫標志牌。2005年3月1日之后新養犬的,養犬人應當自養犬之日起10日內,攜犬到青島市畜牧獸醫工作站設立的犬類狂犬病定點免疫門診,對犬進行健康檢查和登記,按照免疫程序進行狂犬病免疫,領取狂犬病免疫證和免疫標志牌。 二、犬類實施狂犬病免疫后,免疫證及免疫標志牌由青島市畜牧獸醫工作站設立的犬類狂犬病定點免疫門診統一發放,免疫證必須加蓋“青島市犬類狂犬病免疫專用章”、免疫標志牌必須打掛有效期代碼后才有效。
三、免疫證、標志牌要與登記犬相符,養犬人攜犬出戶時必須佩帶有效的狂犬病免疫標志牌。免疫標志牌有效期為一年,每年度免疫時更換一次。免疫證和免疫標志牌丟失的,養犬人應當自丟失之日起3日內到原發證機構申請補發;犬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人應當于10日內到原發證機構辦理注銷登記。其中,犬死亡的,須交回免疫證和免疫標志牌;犬失蹤的,須交回免疫證。
四、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建成區從事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攜犬到當地動物防疫機構設立的免疫定點門診進行狂犬病的免疫,并領取免疫證明和免疫標志牌。
五、收費標準:實施免疫的預防注射費和疫苗費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
六、自2005年4月1日起,凡未按照《青島市養犬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對犬實施狂犬病免疫,并佩帶免疫標志牌的,有關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罰。
七、鼓勵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青島市養犬管理辦法》中犬類防疫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對各犬類定點免疫門診服務中的問題進行投訴。青島市畜牧局(獸醫局)舉報、投訴電話:5065216。
青島市市內四區及嶗山、黃島、城陽三區設定犬類狂犬病定點免疫門診十處:市南區廣西路47號電話:2872062市南區彰化路3號南側電話:9976208市北區南京路305號電話:5616104李滄區重慶路922—6號電話:4813825李滄區李村君峰路97號電話:4081222黃島區舟山島街11號電話:6856540黃島開發區香江一支路28號電話:6971195黃島開發區井岡山路445號電話:6888634城陽區長城路668號電話:7763061/7868136嶗山區海爾路19號北村小區2號樓電話:8603719
免疫時間:2005年3月份:周一至周日,上午8:30—下午5:00。2005年4月1日之后:周一、周二休息,其它時間正常上班(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青島市畜牧局青島市獸醫局200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