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南京2月24日電(記者鄧華寧)土地在開發商手中連續數年曬太陽,或者被炒地皮抬高房價的情形將被遏制,南京市物價局、國土局、財政局日前聯合發出《關于調整土地閑置費征收政策促進閑置土地利用有關問題的通知》,制定了征收的具體標準,宣布從3月1日起開征土地閑置費。
《通知》明確,只要是
土地使用者拿地后,超過規定期限未動工建設、延遲未經政府批準的用地都是“閑置土地”。閑置土地大致分三類:國有土地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的;已動工開發建設,但已開發面積不足應動工面積1/3的;投資額不足總投資額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锻ㄖ芬,合同約定分期開發的,按分期開發面積核定閑置面積;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為等原因延遲的,規定動工期限順延。
據介紹,南京土地閑置費的征收標準為:劃撥土地3000-5000元/畝,其中高淳、溧水3000元/畝,江寧、浦口、六合4000元/畝,其余5000元/畝。出讓土地按每年不超過土地出讓金20%計征,其中工業用地15%,經營性用地和其他用地按10%計征。
特約編輯:舒薇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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