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發生在遼寧孫家灣的煤礦事故,再次引發人們對煤礦事故頻發原因的深層思考。什么是減少像煤礦、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和爆竹等高危行業發生安全事故的最有效途徑?記者采訪了相關部門。
經濟制裁強拳出擊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司的曹宗理告訴記者,2004年
1月9日國務院發布的2號文件中,新增加了企業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提高傷亡賠償標準,并旨通過這三項經濟政策配合法律法規和行政監督來加強高危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他說,通過經濟制裁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也是市場經濟下的必要手段。
安全風險抵押金主要針對小企業
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作為對安全事故處理和善后處理的備用基金,目前考慮的最低限度是能夠滿足一次死亡三人的事故處理。他告訴記者,這個制度主要是針對規模小的企業。可以避免“企業出事故,老板掙錢,政府花錢處理事故”,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法人責任,逼著他們加強安全生產意識,加大安全防范措施。而且,有了風險抵押金制度,便利了事故的及時處理。
現在,北京、天津、深圳、山東、江西、廣東、甘肅、內蒙古、山西、遼寧等省市都實行了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
我國將制定統一的傷亡賠償標準
曹宗理告訴記者,最受關注的傷亡賠償標準與“工傷保險”同時執行,會更大限度地保障職工利益。目前,我國擬制定統一的傷亡賠償標準是,如果責任全在企業,對一個青壯年的賠償額度最高是20年的工資,依據是當地上一年的平均工資。這個賠償標準的提高是希望在提高企業事故成本的前提下,促使企業重視安全投入,真正意識到預防的重要性。
山西省在2004年10月份出臺了一個傷亡賠償新標準,規定煤礦事故死亡礦工的賠償金不得低于20萬元。北京的學者秋風認為這樣一個高標準的賠償是遏制礦難的重要措施。他告訴記者,現在賠償額度太低,一些個體礦主打發一個死難礦工就是幾萬塊錢,甚至更少,礦主會覺得這筆支出大大小于安全投資,于是在安全預防措施上省錢,才導致礦難頻發。
法律是最終保證
標準有了是好事,但是更為關鍵的是標準的落實。為了保證將傷亡賠償落實到死難者家屬手中,曹宗理告訴記者,他們正在與有關部門協商,將賠償標準列入《工傷事故處理條例》中,通過法院來落實。如果變成規范性文件,也希望通過各省人大立法,最終還是由法律來執行。
北京學者秋風也告訴記者,僅僅依靠賠償金來形成對礦主的威懾力還不夠,司法途徑是最好的手段。他主張,“死難礦工家屬通過集體訴訟形式來要求合理賠償,同時法院還應該要求企業支付懲罰性賠償。另外,對于企業責任人還要追究刑事責任。”(薛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