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在近日頒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
《通知》調整了年終獎的計稅方式,市民取得的年終獎全額先除以12再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此舉大大降低市民年終獎稅負,年終獎將可以更多
地“落袋”。
年終獎稅負將大大降低
據了解,按此前個人所得稅有關規定,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全額作為所得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
而國稅總局的《通知》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仍作為單獨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具體為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例如,張先生年終獎為12000元,按目前有關規定,其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款為2225元(12000×20%-175)。但若按新辦法,張先生只需交納個人所得稅1175元(12000×10%-25),兩者相差1050元。
半年獎、季度獎要“多繳稅”
不過,根據《通知》的規定,今后市民取得半年獎、季度獎時,則要比現在“多繳稅”了。
《通知》明確規定,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而此前的規定是,除年終加薪外,數月獎金或勞動分紅可單獨作為一個月以全額確定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例如,張先生7月份的工資是4000元,半年獎是6000元,按現時做法,其交繳的個人所得稅是1180元[(4000-800)×15%-125]+[6000×20%-375],但若按新規定,張先生就應交1625元[(6000+4000)×20%-375],兩者相差445元。
獎金一次發放可節稅
另外,《通知》同時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于一個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每年只允許采用一次。
根據《通知》的有關規定,以張先生每月4000元、年終獎12000元一次發放為例,張先生今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為5435元,但如果其單位將上述年終獎12000元分開發放,如每季2000元,年終再發4000元,則張先生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為6615元,二者相差1180元。
“從節稅角度考慮,今后企業發放獎金以年終一次性為好。”有關專家認為。
特約編輯:舒薇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