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張先生乘飛機回青島,托運的行李包里的一瓶洋酒破損,張先生將兩家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這起我市首例空運合同糾紛官司近日一審落槌,城陽法院判決兩家航空公司賠償張先生1000元。昨天,張先生的代理律師告訴記者,張先生已收到法院的判決書,目前正在國外。
乘機抵青行李包變濕
去年5月15日,長駐國外的島城市民張先生從瑞典斯德哥爾摩搭乘飛機到北京,在北京機場當日購買了中國國際航空公司的飛機票,改乘國內一航空公司的飛機由北京飛回青島。到達青島后,張先生領取行李時發現行李包濕了一大片,原來行李包里的一瓶洋酒碎了。張先生說,這瓶酒是他從國外帶回來的原裝葡萄酒,折合人民幣400多元,他要求航空公司賠償損失,但因對賠償數額達不成協議,張先生一紙訴狀將兩家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兩家航空公司賠償貨物損失人民幣3000元。
航空公司稱不予賠付
法庭上,國內航空公司辯稱,根據規定,航空公司只能按一般托運行李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按每公斤50元的標準賠償損失,張先生要求航空公司承擔3000元的貨物損失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中國國際航空公司辯稱,根據該公司與國內航空公司的合作協議,如果發生旅客行李毀壞事件,將由國內航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兩家航空公司同時認為,航空公司在機票中的“旅客須知”聯中已明確告知乘客,交運行李每公斤價值超過40元時,可以辦理行李聲明價值,乘客須交聲明價值附加費,如行李在運輸過程中出現破損或丟失,航空公司將按聲明價值賠償,沒有辦理聲明價值手續的,賠償限額每公斤不超過人民幣40元。
一審判決兩公司擔責
張先生的代理律師稱,他們提出3000元的賠償要求,是根據國際上通行的貨物運輸賠償標準計算出來的。航空公司依據的賠償標準是1996年中國民航總局發布的部門規定,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的范疇,與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相沖突,應視為無效。另外,民航總局出臺的賠償規定至今已有8年,旅客托運貨物的貨幣價值也發生了很大變化,以8年前的計算方式來賠償今天的損失,顯然有失公平。
法院審理認為,張先生在購買了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機票后,又乘坐國內一航空公司的飛機飛往青島,張先生與兩家航空公司之間的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已生效,兩家航空公司應安全地將張先生和他攜帶的行李運送到目的地。張先生托運行李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破損,應由兩家航空公司賠償損失,但因張先生在交運行李時未辦理行李聲明價值,因此按每公斤50元予以賠償。因盛裝葡萄酒的行李包總重量為20公斤,法院一審判決兩家航空公司賠償張先生物品損失人民幣1000元。(記者
宋振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