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信訪局負責人解讀《信訪條例》,任何組織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1月10日溫家寶總理簽署第431號國務院令公布了《信訪條例》,該條例將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家信訪局負責人日前就《信訪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此外,針對條例中的亮點,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楊建順、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楊小君進行了點評。
1、行政機關負責人應坐鎮信訪接待日
措施理由:使有關部門對信訪人不能推諉塞責
新華社記者:針對近年來有些地方或部門對信訪人反映問題推諉塞責等問題,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國家信訪局負責人:公民有提出建議和申訴的權利。暢通信訪渠道是保障公民的建議權和申訴權,加強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聯系、及時了解社情民意并迅速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措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違反規定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條例措施包括,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協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點向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當面反映信訪事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可以就信訪人反映突出的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與信訪人面談溝通。
專家點評:8成信訪案件發生在基層
楊小君:有統計表明,80%信訪案件發生在基層,長期以來信訪問題很難解決的原因,相當大的程度上在于基層政府的不作為,或一些政府部門領導脫離群眾、走訪了解不夠。設立行政機關接待日,便于一把手及時了解民情民怨,客觀上也使得各地更加重視問題的及時解決,避免將問題推到上級和中央。
一把手和老百姓面對面,也可以對問題早發現、早解決,避免個別人信訪釀成集體性事件。與之相對應,不及時處理則要擔責任、與考核掛鉤。
2、疑難信訪事項可舉行聽證
措施理由:建立便于監督信訪新機制
新華社記者:近年來,一些信訪人認為在基層信訪不解決問題,頻繁進省城或進京走訪,信訪人增加了經濟負擔,又使各級行政機關就同一信訪事項重復處理,加重了社會管理成本。這次條例修訂提出創新信訪工作機制,主要有哪些規定?
國家信訪局負責人:為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監督的信訪工作新機制,條例規定:國家信訪工作機構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信訪工作機構應當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人員、社會志愿者等共同參與,運用咨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處理信訪人的投訴請求。
專家點評:信訪網絡建設應避免盲目投資
楊建順:此處所稱信息網絡主要是借助電子政務平臺實現,規定的提出,有利于信訪渠道多樣化和效率化,但這背后還存在資源整合的問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應注意避免盲目投資和重復建設。
規定里也明確提出,“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但對于重大、復雜、疑難怎么界定還是問題,需要進一步探索。對于一般的信訪問題,相關部門負責人及專家應該知道解決辦法,對于他們都搞不清楚的問題,才有必要進行聽證。
國務院頒布該條例后,國家信訪局必然進一步出臺實施辦法或細則,對重大、復雜、疑難及聽證程序等,進行具體界定。
3、煽動串聯他人信訪構成犯罪將究刑責
措施理由:避免少數人在上訪時采取過激方式
新華社記者:近年來,少數人在上訪時,采取過激方式,如圍堵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公路、鐵路交通等,既影響了廣大信訪群眾的正常信訪活動,也擾亂了當地的社會公共秩序,給當地群眾的工作生活帶來不便,條例對此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國家信訪局負責人:建立并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是暢通信訪渠道,保障信訪群眾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條例針對當前在信訪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從四個方面規定了維護信訪秩序的措施:一是,對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阻斷交通,攜帶危險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等六類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并與刑法等法律作了銜接,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規定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三是,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的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是,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違反上述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
專家點評:過激信訪者應引以為鑒
楊建順:該條規定對信訪人享受信訪權利時,應履行的道德義務和應遵守的程序規定做了說明,與舊規定相比,更加細致。畢竟有話也需要好好說,在合理的程序下,才能追求糾紛的解決和雙方權益的保護。
嚴格來講,這些規定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都能找到出處,也是作為公民需要普遍遵守的,在此作出強調,并不為過;可以使信訪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也能使利用信訪牟利者或一些過激分子引以為鑒。
4、信訪績效應納入公務員考核
措施理由:避免行政機關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
新華社記者:目前,一些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違法行政,侵害群眾合法權益,導致信訪事項發生;一些機關對發生的信訪事項,推諉塞責、敷衍了事、久拖不決,請問條例對解決這些問題作了哪些規定?
國家信訪局負責人:為了推進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從源頭上減少因侵害群眾利益引發的信訪事項,著力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需要強化信訪工作責任。為此,條例主要作了四個方面的規定:一是,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條例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并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二是,明確因違法行政行為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導致信訪事項發生的責任人的責任,以督促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辦事、積極履行職責,從源頭上減少此類信訪事項的發生。條例規定,因行政機關超越或者濫用職權,應當作為而不作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或者拒不執行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明確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直接轉送、督辦信訪事項的責任,更好地發揮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作用。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發現有關行政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有違反條例規定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建議,收到改進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反饋,說明理由。
四是,強化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的責任,以提高信訪事項的處理效率。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違反規定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專家點評:被信訪部門應加強內控
楊建順:與1995年舊條例相比,“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為此次首提。此條規定和即將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法相互照應,對于信訪部門完善公務員隊伍的考核機制很有益處,也使得信訪條例的實施更加具有時效性。若由于信訪部門工作人員的原因,造成反映情況不暢通、解決問題不力,將依照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理,如此能確實保證信訪工作責任制落實到位。
楊小君:對于被檢舉、揭發人保密的原則是好的,但在信訪事項的具體處理過程中,當事機關很難保證信息不泄露,“因為事情要處理,就必須知會相關部門”,這就要求加強信訪部門內部的管理和第三方的監督。
問答:新華社發 專家采寫:本報記者申劍麗
責任編輯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