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邀請部分專家論證《山東省商品房銷售管理條例(草案)》,商品房銷售中的霸王條款和物業管理成為眾矢之的。
山東經濟學院的郭松海教授在會上介紹,有個樓盤的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時,要求購買者交納超過總房價20%的定金。郭教授非常擔心:一旦開發商違約,誰來
保證業戶的利益不受損,又如何保障業戶的權益?
“一個小區只有20多萬平方米的住宅,銷售商前后竟然制作了六個不同的銷售合同文本”,山東平正大律師事務所的韓萌律師用親身經歷講述道,許多商品房銷售商都隨著銷售的興旺而修改合同文本,以便更多地為自己牟利;買房者由于被蒙在鼓里,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也不知道,有的發現合同文本不合理,但由于他面對的是霸王條款,提出意見也是白搭。
郭教授提出,開發商或者銷售商都是群體,處于強勢地位;而購房者是處于弱勢地位的個體,山東省的商品房銷售管理條例應當更多地維護廣大購房者的利益,比如,對于交納定金的比例,法規上就應當明確規定不能超過總房價的10%。
據山東省消費者協會統計,近年來物業管理的爭議呈大幅上升勢頭。在論證會上,許多人都談到了物業管理問題,尤其是車庫可以不可以拍賣,如何拍賣?更成為焦點。多數專家認為,車庫(車位)作為單獨的商品,走向市場化是大勢所趨,但前提是必須保障多數普通購房者的利益,防止一味熱炒,因此非常有必要在立法中加以規范和明確。
山東舜天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周長鵬認為,在商品房預售階段不應該允許一個人購買多個車庫,而且即使在購房者入住后,還應賦予后來購買房屋的有車業主以優先購買權,從而保障每一位有車業主的合法權益。
山東輕工業學院社科系的賈煥銀和吳雪蓮則提出,對于地下車庫和地上露天車位應當區別對待,并在法規上明確規定:只有小區業主才能購買。另外,車庫(車位)的面積測算辦法也需要法規進一步明確。
對于如何給車庫辦理權屬證明,濟南市房管局產權市場處的宋道勇介紹了濟南市的做法,根據業主需要,既可給車庫頒發房屋所有權證,也可落到商品房所有權證上。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邵桂芳出席了論證會。(完)
編輯: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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