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7日電
據《新聞晨報》報道,“對方拒絕交款,我們只有訴諸法律了!”沈陽中正拍賣行總經理何興利的語氣顯得有些無奈。從2004年12月26日拍賣會結束,到5日下午5時為止,是號稱“遼寧第一拍”事件發生后的第七個工作日,按照中國相關拍賣規定,也是303號買家張姝婷小姐應付750余萬元購買所拍貨物的最后期
限。據何興利透露,拍賣行已經決定在本月23日舉行拍賣會,對303號買家競得的部分拍品再次拍賣,然后再向相關部門提起訴訟。
據悉,2004年12月26日,在沈陽中正拍賣行舉行的大型拍賣會上,303號買家,目前在大學讀四年級的張姝婷不但一上午拍走書畫專場95%的拍品,總價高達750多萬元,而且參與將起拍價120萬元的一幅國畫“抬”到3600萬元的“天價”。當天下午,拍賣行以涉嫌惡意競拍為由,將303號買家強行清出拍賣現場。結果,在需付30%預付款的3天期限最后來臨之際,張姝婷攜帶300萬元巨款現身該拍賣行,在“炫耀”了一番實力后,她不但帶走了巨款,而且留下一張要求解除750多萬元購買合同的律師函。
303號買家:是對方違約在先
“付款?是對方違約在先,我已經提出解除合同了。”5日下午3時許,303號買家張姝婷說,“如果對方10日之內不作書面答復,我將起訴拍賣行。”按張姝婷的說法,在拍賣會當天,拍賣行在沒有確鑿證據的前提下,以涉嫌惡意競拍為由,強行取消了她的競拍資格,而且對媒體大肆渲染其個人隱私,最終導致此次投資運作的失利和對其本人的名譽損害,她認為對方違反了保密義務,是違約在先,所以在律師函中提出解除750多萬元購買合同的要求。“在律師函里,我已經說得非常清楚,并要求其在1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至于拍賣行“不予同意”的簡短回復,張小姐認為其過于簡單,根本算不上正式的書面答復,里面甚至連“不予同意”的原因都未提及。“當事人既然提出解除購買合同,而按照相關規定,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條款應當中止履行。”張姝婷的代理律師聲稱,“至于其他情況,由于沒有當事人的表態,所以現在不便透露。”
拍賣行:先重拍,再起訴
“鑒于對方的違約行為,我們決定訴諸法律解決。”對此,何興利表示,“按照有關程序,我們將舉辦一次拍賣會,再次拍賣303號拍得的物品。”何興利透露,拍賣行已經決定在1月23日上午,在沈陽某大酒店舉行拍賣會,再次拍賣303號買家在2004年12月26日競得的部分拍品。他說,根據有關拍賣法規,拍賣行將根據第二次拍賣的成交額,如果確定了兩次拍賣所得結果給委托人造成了經濟損失,則要求303號買家來承擔,其差價將在再次拍賣后得出。
行業標準制訂列入工作計劃
5日下午,沈陽市拍賣行業協會會長傅雅芝透露,由于該事件所造成的影響很大,遼寧省商業廳和沈陽市商業局已經找到該拍賣行和市拍賣協會了解相關情況和資料,并要求市拍賣協會提出應對措施。傅雅芝說,鑒于此事,行業標準制訂已列入工作計劃。(李銳)
責任編輯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