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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深圳2004年12月31日電 《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30日獲深圳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這個《條例》以法規形式明確規定了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權。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新聞媒體對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并對其宣傳報道負 責。有關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應當自覺接受新聞媒體的監督。” “新聞工作者在宣傳和報道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過程中依法享有進行采訪、提出批評建議和獲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權利。” “新聞媒體報道或者反映的問題,可能涉嫌職務犯罪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對其中有重大影響的問題,可以將調查處理情況向新聞媒體通報。”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新聞媒體對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并對其宣傳報道負
“新聞工作者在宣傳和報道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過程中依法享有進行采訪、提出批評建議和獲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權利。”
“新聞媒體報道或者反映的問題,可能涉嫌職務犯罪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對其中有重大影響的問題,可以將調查處理情況向新聞媒體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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