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青島市第一次經濟普查將于2005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進行經濟普查登記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普查登記對象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第二、第三產業活動的全部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及個體經營戶。 二
、普查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基本屬性、從業人員、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生產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動情況等。 三、普查登記實行在地統計原則。屆時,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將佩掛青島市經濟普查辦公室統一制作的普查證件執行普查登記公務。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有關規定,經濟普查對象要依法如實、按時填報普查登記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遲報經濟普查數據。經濟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于經濟普查的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被調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各級政府經濟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經濟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履行保密義務。 特此公告。青島市第一次經濟普查領導小組二○○四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