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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規定,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是旅行社設立必備條件。2003年“非典”給旅行社業造成嚴重損失,為幫助旅行社度難關。根據國家旅游局、財政部《關于暫時退還旅行社部分質量保證金的通知》(旅發[2003]38號)規定,對旅行社實行了暫退部分質量保證金的扶持政策,同時要求旅行社必須 在2004年12月31日前繳回所退保證金。逾期不交回的,依據《旅行社業務年檢辦法》不予通過旅行社業務年檢,依法注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特此通告。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特此通告。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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